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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罚〔2023〕215号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时间:2023-10-30     点击率:

当事人:凤庆杨医生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经营者:杨歌华

2023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诊疗场所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能提供药品验收记录。当天,执法人员经请示领导同意后,对当事人涉嫌购进药品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拍照取证和补充证据材料等方式开展全面调查。

经查,你单位存在的问题具体为:一是诊所内药品摆放混乱,无分区分类标示,药品与非药品混放;二是药房内部分药品直接在地上摆放,无地垫;内布洛芬混悬液、强力枇杷露、川贝枇杷糖浆等部分药品未按要求进行阴凉储存;三是诊所输液厅内部分医疗器械直接在地上摆放;四是诊所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不完善,如云南美天药业有限公司资质材料中质量保证协议书中乙方未签字,也没有日期。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进行了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对上诉存在问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同时,当事人在诊疗活动中,购进药品未建立药品验收记录。当事人虽然提供了药品验供货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所购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合法票据等相关证明文件及销售人员的授权书、身份证等资料,但未对所购进的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规格、剂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建立进货验收制度,制作相关台账,也未录入电脑系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诊所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事实;

4.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诊所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事实;

5.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诊所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在调查期间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并于2023年10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凤市监罚告〔2023〕21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诊疗机构未对购进的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规格、剂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建立进货验收制度,制作相关台账,也未录入电脑系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第一款:“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的规定,应作相应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作为基层群众问病吃药的医疗机构,本应严格按照药品安全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严守药品安全底线。但在经营中,未对购进的药品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台账制度,给诊疗活动、患者健康和基层百姓的生命安全造成潜在的用药安全风险。鉴于在案发后,当事人认识到位,积极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证据材料,对存在问题积极整改完善。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同一案件承办机构对于违法行为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千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凤庆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XXX,地址:凤庆县凤山镇凤平路中段)。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