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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3〕210号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时间:2023-10-13     点击率:

当事人:凤庆县新动感发屋一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住所:凤庆县小湾镇新城集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王丽

2023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凤庆县新动感发屋一分店化妆品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在经营场所化妆品柜上陈列的汉淇植物香水洗发水(去屑型)、洪瑞凯茜染发膏(无氨味蜡染)、景红达烫发液(柔美蚕丝蛋白补水香水烫)、浩瀚烫发液等9种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当天,执法人员经请示领导同意后,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对上述涉案物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凤市监强制﹝2023﹞210号)。

经查,上述9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具体为:1、汉淇植物香水洗发水(去屑型),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718,生产批号:BN12000353,限期使用日期:20230415,超过使用期限4个月,数量:2瓶,单价:15.00元/瓶,货值金额:30.00元;2、汉淇植物香水洗发水(赠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718,生产批号:BN12000741,限期使用日期:20230729,超过使用期限13天,数量:10瓶;3、洪瑞凯茜染发膏(无氨味蜡染),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044,生产批号:KX0402/X,限期使用日期:20230401,超过使用期限4个月,数量:3盒,单价:4.5元/盒,货值金额:13.5元;4、景红达烫发液(柔美蚕丝蛋白补水香水烫),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80184,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50609,生产批号:I24A9217,限期使用日期:20220923,超过使用期限11个月,数量:2盒,单价:2.5元/盒,货值金额:5.00元;5、浩瀚烫发液,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51109,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364,生产日期:2019年03月22日,保质期:3年,有效日期:2022年03月21日,超过有限日期11个月,数量:8盒,单价:3.5元/盒,货值金额:28.00元;6、皮皮狗儿童芦荟保湿洗发沐浴露,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760,生产批号:GB04249,限期使用日期:20230421,超过使用期限4个月,数量:1瓶,单价:10.00元/瓶,货值金额:10.00元;7、橄榄防裂甘油,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1384,生产批号:200708021,生产日期:20200708,有效日期:20230707,超过有效日期1个月,数量:2瓶,单价:3.00元/瓶,货值金额:6.00元;8、美国润肤甘油,生产许可证号:鲁妆20180017,限期使用日期:2022年07月10日,超过使用期限12个月,数量:1瓶,单价:2.00元/瓶,货值金额:2.00元;9、嘉诗玛丽雾感造型眉粉,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558,生产批号:JSML01,限期使用日期:20220909,超过使用期限12个月,数量3盒,单价:3.00元/盒,货值金额:9.00元。上述化妆品全部货值103.5元,因未能查询到上述产品超过使用期限后的相关销售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凤庆县新动感发屋一分店主体资格的事实。

2.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凤庆县新动感发屋一分店经营者的身份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在凤庆县新动感发屋一分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并实施强制措施的事实。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数量、单价、货值及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等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3年9月22日日向当事人送达《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凤市监罚告【2023】210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未能认真履行化妆品安全主体责任,未能按照化妆品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定期检查销售的化妆品,及时清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给基层群众造成潜在的风险隐患。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认识到位,能积极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证据材料,且对存在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同一案件承办机构对于违法行为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的原则,经本局研究决定,拟对你单位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依法扣押的9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2023〕210号);

2、罚款人民币6000.00元(大写:陆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凤庆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代收机构名称: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XXX, 地址:凤庆县凤山镇凤平路中段)。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9日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凤市监处罚〔2023〕210号

行政处罚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凤庆县新动感发屋一分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住所:凤庆县小湾镇新城集贸市场,法定代表人:王丽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依法扣押的9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2023〕210号);

2.罚款人民币6000.00元(大写:陆仟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9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