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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罚〔2023〕92号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时间:2023-10-17     点击率:

当事人:凤庆赵氏特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志波

2023年4月4日,本局根据一名消费者的举报,联合县公安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举报人举报的产品“四宝片”,但当事人负责人承认先后于2022年11月10日、2022年11月14日分别销售6瓶、26瓶经过加工而成的疑似药品“四宝片”给举报人,价格330元/瓶,共计10560元。本局后联系举报人将“四宝片”样品寄到本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四宝片”为塑料瓶外包装,瓶子里装满压制好的疑似药片,瓶身贴有黄色标签纸,标签大字部分印有“四宝片 三七 丹参 石斛 花旗参 ”,其中一种小字部分印有“功效:益气提神,活血通络,消肿定通,养肝益肾,消热生津,明目,降血压,调血脂,提高人体免疫功能 主治:高血压,高血糖。冠心病,心绞痛,脑血栓。肝脾肿大,心血脉阻塞,血栓闭塞性脉管炎特效 食法:以上四味制作而成,早晚一次,3—6片,没有以上病症者可当保健食用”;另一种标签小字部分印有三七、丹参、石斛、花旗参的说明,同时印有食法。经鉴定,印有功效、主治、食法等内容标签的“四宝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特征,为非药品冒充药品;其他标签的“四宝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特征。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本来推荐举报人购买的是三七、丹参、石斛、花旗参一起磨成粉的“四宝粉”,但举报人诱导询问并坚持购买压制成片的“四宝片”。当事人根据举报人的要求,请他人代加工并销售“四宝片”。先于2022年11月10日销售的6瓶“四宝片”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特征,属非药品冒充药品,单价为330元/瓶,销售收入1980元;后于2022年11月14日销售的26瓶“四宝片”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特征,不属于非药品冒充药品。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与举报人达成退款并赔偿协议,退回向举报人收取的全部销售收入10560元,因及时退款销售收入,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2.《询问笔录》2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及当事人被诱骗销售“四宝片”及其价格等的事实;

3.现场开封包裹并检查照片2张,证明本局对举报人寄送“四宝片”样品进行开封并检查的事实;

4.“四宝片”样品照片4张,证明“四宝片”包装、标签等事实;

5.《和解协议书》、《申请撤销投诉举报函》及转账凭证各1份,证明消费者与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退回货款 的事实;

6.《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向本局申请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事实;

7.《营业执照》、《身份证》《租房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场所、地址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在调查期间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并于2023年10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凤市监罚告〔2023〕9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二款(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属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项“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综合考量,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凤庆农村商银行营业部(账号:XXX,户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凤庆县凤山镇凤平路中段)。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3日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凤市监罚〔2023〕92号

行政处罚

当事人基本情况

凤庆赵氏特产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志波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假药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3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