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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旅典型案件通报(一)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时间:2024-03-25     点击率:

凤庆县好韵茶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智能分装机1台,在分装机旁边、楼梯过道及二楼仓库中存放的金螺(凤庆滇红)、凤庆滇红(花香晒红)、中国红(凤庆滇红)、金芽(凤庆滇红)、野生红茶(小楼西)等5种印有其他茶叶生产企业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的包装袋。经查,金螺(凤庆滇红)、凤庆滇红(花香晒红)、中国红(凤庆滇红)、金芽(凤庆滇红)4款印有其他茶叶生产企业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的包装袋是由凤庆县阿鲁司茶坊提供(另案处理),其中委托加工生产金螺(凤庆滇红)茶叶数量:12公斤,货值金额:11880元,加工费用:30元/公斤,违法所得:360元,凤庆滇红(花香晒红)、中国红(凤庆滇红)、金芽(凤庆滇红)3款产品未生产加工;野生红茶(小楼西)是由聚茗香茶行委托加工生产(另案处理),加工数量:3公斤,货值金额:840元,加工费用:30元/公斤,违法所得:90元。上述产品共计违法所得450元。当事人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食用农产品批发;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包装服务;国内贸易代理;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含茶叶制品生产,且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构成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当事人的同一事实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及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两个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作相应处罚。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作出一是没收违法所得450元;二是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 2024年3月19日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