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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凤环责改字〔2022〕007号)

来源:      作者:     时间:2022-11-02     点击率:

凤庆县龙眼田王李强木材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0921MA7J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李强

地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勐佑镇习谦村红梅组

2022年8月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凤庆县龙眼田王李强木材加工厂(以下简称“加工厂”)建设的凤庆县习谦村废旧资源综合利用厂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加工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由你加工厂独立投资并建设的凤庆县习谦村废旧资源综合利用厂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的“生物质燃料加工”项目类别中的“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但现场检查时凤庆县习谦村废旧资源综合利用厂建设项目已于2022年5月20日开工建设,并于2022年7月建成投入试生产,截至2022年8月3日项目尚未获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环评审批,属于环评“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8月3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8月3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凤庆县龙眼田王李强木材加工厂)》以及现场照片(录像)证据等为证。

你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等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加工厂:

立即停止凤庆县习谦村废旧资源综合利用厂项目建设。

我局将对你加工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后督察,若你加工厂拒不停止凤庆县习谦村废旧资源综合利用厂项目建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三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二)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三)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等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如你加工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执法人员(执法证编号):李如东(YLC08787)

弓海芳(YLC06296)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