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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罚〔2022〕94号

来源:      作者:     时间:2022-10-29     点击率: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诗礼乡牌坊村卫生室

法定代表人:宗志诚 主要负责人:禹从斌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XXX

主要负责人情况:禹从斌,男,住所:凤庆县诗礼乡牌坊村委会下村组。

经查,2022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药剑行动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参附强心丸生产日期:190402,使用有效期:202203,批号:5150014,数量:7盒;感冒软胶囊生产日期:180115,使用有效期:202012,批号:5040010,数量:1盒;预防接种室H12血红蛋白试剂片20200313失效,尿酸测试条20211025失效(详见清单【2022】94号),上述药品全部货值69.5元。经核查,上述药品超过使用有效期后未在日常诊疗活动中使用,无违法所得。

另查实,在你单位二楼生活区两间卧室共发现天蚕片(批号20210801)等20种药品(详见清单【2022】94号)未能提供进货发票,且在卫生室药品管理电脑系统无相关药品的进、销等信息。经你单位负责人逐一标注、确认,全部货值849.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凤庆县诗礼中心卫生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宗志诚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归属法人单位管理的事实;

2、诗礼乡牌坊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禹从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在当事人诊疗场所查获超过有效期中药饮片、未能提供药品进货发票以及相关药品的品种、数量等事实;

4、当事人负责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6页,证明当事人在本案中使用、销售超过有效期中药饮片、未能提交进购药品的发票等事实。以及涉案药品的来源、使用情况,货值金额等事实;

5、图片6页1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查获涉案药品的储存地点、数量、品种及相关信息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2年09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凤市监听告【2022】9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案中,当事人作为基层群众问病吃药的首选医疗机构,人民群众健康守护的前沿阵地,应在诊疗活动中切实为基层百姓负责。但是,当事人未能及时的对超过使用有效期药品进行清理,存放在药房。进购的药品未能提供药品的详细信息及进购发票,未录入系统规范管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劣药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在基层卫生室的管理、诊疗活动中,未能严格、认真的执行基层卫生室药品进购、管理、使用等相关规定,不及时的对超过有效期药品进行清理和出库。不按规定执行法律规定的责任义务,不按规定要求进购药品,给诊疗活动、患者健康和基层百姓的生命安全造成潜在的医疗隐患。在检查、调查期间,当事人充分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行为的违法性,后果的危险性。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说明情况,提供材料,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五)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关于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关于同类型案件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减轻处罚。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

证。”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有效期限中药饮片(详见清单【2022】94号);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依法查扣的药品(详见清单【2022】94号);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以货值五万元计二倍十万的0.1倍)。

综上,当事人在本案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依法查扣的药品(详见清单【2022】94号);

2、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凤庆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XXX,户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凤庆县凤山镇凤平路中段)。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至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10月24日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凤市监罚〔2022〕94号

行政处罚

当事人基本情况

诗礼乡牌坊村卫生室

违法行为类型

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劣药违法行为;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依法查扣的药品(详见清单〔2022〕94号);

2.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4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