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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行处〔2022〕209号

来源:      作者:     时间:2022-09-30     点击率:

字号名称:万家福超市

社会统一代码:XXX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白货、烟、酒、副食品、成衣针织品零售

经营场所:凤庆县鲁史镇鲁史街

注册日期:2010年04月19日

经营者:朱从元,汉族,湖南省灃县大堰垱镇南阳村

2022年8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摆放经营的5种食品超过保质期,6瓶625克/瓶桔子罐头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货架上摆放经营的美肤素等多种化妆品共计477瓶,超过保质期或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等情况(见清单【2022】209号)。分别为:冰箱冷藏待售的玲珑小圆子生产日期20200912,保质期12个月,规格455克/袋,数量8;酸菜鱼调料生产日期20210429,保质期12个月,规格300克/袋,数量1;郫县豆瓣酱生产日期20210317,保质期12个月,规格500克/瓶,数量,10;小米辣生产日期20210721,保质期12个月,规格220克/瓶,数量26;蛋酥沙琪玛生产日期20211015,保质期9个月,规格450克/袋,数量1等5种食品超过保质期;6瓶625克/瓶桔子罐头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详见财物清单2022【209】号)上述超过保质食品全部货值合计186.00元,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货值42.00元,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货值合计3178.00元,虚假标注使用期限化妆品货值7120.00元。上述食品和化妆品,在超过保质期和使用期限的情况下,当事人未按规定及时清理,仍摆放在店内进行销售。因当事人在经营中未按规范要求建立销货台账,未能查实超过保质期食品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和虚假标注使用期限化妆品的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店内检查情况、查获5种超过保质期食品、6瓶橘子罐头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美肤素等多种化妆品共计477瓶超过保质期或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事实;

4、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从当事人店内查获超过保质期食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超过保质期或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化妆品,当事人进货渠道、当事人未按规定登记、记录食品经营台账、涉案物资的价格、相关商品信息等事实;

5、图片第一组3页,证明查获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及相关的商品信息以及执法人员检查情况等事实;

7、图片第二组3页,证明查获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及检查情况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在调查期间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并于2022年9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凤市监罚告〔2022〕20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中,当事人在本局现场检查、调查期间,能认真积极配合检查和调查,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材料,表明态度和认识错误,立刻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关于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根据当事人的态度、认识和表现,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作减轻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依法扣押的食品;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项“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依法扣押的化妆品;2、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

综上,当事人在本案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涉案依法扣押的食品及化妆品(祥见清单【2022】209号);

2、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凤庆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XXX,户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凤庆县凤山镇凤平路中段)。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9月26日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凤市监行处〔2022〕209号

行政处罚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万家福超市

违法行为类型

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2.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或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涉案依法扣押的食品及化妆品(详见清单〔2022〕209号);

2.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6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