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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2017年综合示范工作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工信局     时间:2020-11-26     点击率:

凤庆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凤庆县财政局凤庆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凤庆县2017 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 2017 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0 号)、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 2017 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切实有效推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结合《凤庆县 2017 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实施方案》,凤庆县财政局 凤庆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凤庆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凤庆县 2017 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凤庆县财政局

  2018 年 4 月 26 日

凤庆县 2017 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推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 2017 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0 号)、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 2017 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凤庆县 2017 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凤庆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建设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扶持重点和使用要求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1.支持农村产品上行

  (1)支持农村产品上行相关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生产消费需要,修改、完善、提升现有各类地方标准,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完整的质量安全认证;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农村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便于监管和公众查询。支持培育以区域公共品牌、企业产品品牌为主体的凤庆农村产品品牌体系。

  (2)支持农村产品上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龙头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组织根据产品标准化要求,加强农产品分级、包装、预冷、初加工配送等项目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物流园区等为县域内从事农村电商的企业和网店,提供公共仓储、包装配套、快递发货、产品品质控制等服务。

  (3)支持农村产品上行相关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鼓励引进国内知名快递物流企业向乡(镇)、村延伸物流配送网络。同时,整合县域内交通运输、商贸流通、供销、邮政等部门及电商企业、快递企业、物流园区等相关农村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实现共享衔接,实现覆盖县乡村的快递收发、本地物流配送等服务。

  2.支持公共服务中心、站点建设

  (1)支持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改造。对企业建设改造具有开放性的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购置设备和 相关软件等固定资产新增投入部分给予补助,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要坚持实用、节约原则。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资金使用比例原则上不高于 15%。

  (2)支持乡(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改造。拓 展乡(镇)、村级站点代收代缴、代买代卖、小额信贷、生活 服务、快递收发等功能,增强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开放共享能力。同时,整合跨境电子商务兴边富民三年行动计划项目所建设的站点,统筹安排站点的建设和运营,避免重复建设。对企业建设的乡(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或对原有站点实施的信息化改造,可按照其新增投入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较多的乡(镇)、村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应优先纳入扶持范围。

  3.支持农村电子商务人才培训

  支持对政府机构、涉农企业、合作社、贫困户和农民等主 题,开展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实操等电子商务技能培训。结合农村“双创”和电商扶贫,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培训力度,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开展网店开设、市场营销、产品设计等实操型培训,重点完善培训后相关服务机制,培训人数应不少于 10000 人次。培训工作组织和经费支出要符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充分利用县域内现有各类产业园区、闲置厂房与商业化电商平台,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避免盲目建设电商产业园区和资源浪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运用、业务培训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建设、 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车辆购置(物流车除外)、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有关支持项目应开放共享。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服务站点房屋租金、运营人员费用及水、电、气费用等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建设运营项目必须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公开透明,并广泛接受监督。

  2.择优扶强,鼓励规范。专项资金扶持特色农产品电子商务(应用)企业,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3.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 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4.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为项目主管部门,在县扶贫办的配合下,负责检查监督项目实施进度、支持政策落实、跟踪服务与绩效评价等情况。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 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绩效评估。项目支持资金的拨付时间节点及资金量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县扶贫办根据承办企业的申请,结合项目建设进度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后确定。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七条   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1.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项目管理的方式,对 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定额补助。

  2.资金的审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 件的单位(企业)将资金拨付请示、财政专项资金计划审批表和相关项目资料报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进行联合初审,并根据项目实际进度提出具体拨付意见并报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与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复核无误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和签订合同内容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办企业。

  3.资金的拨付。为规范资金使用,保证资金安全,采取公开 招投标方式对该项目服务商进行集中采购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拨付实行报账制管理,在县财政局报账,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按规定提供报账资料及时报账。县政府与承办企业签署协议后一个月内,根据承办企业分 项提出的建设计划,拨付给承办企业项目启动资金 450 万元。

  第八条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监督承办企业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项目承办企业应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等各环节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验收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向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报送书面验收申请。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企业)验收申请后,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对承办企业提交的申验材料进行初审,报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审阅。由项目领导小组责成相关部门(单位)成立县级联合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县级验收,县级验收通过后书面申请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进行市级验收。

  第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于 2019 年 3月前实施完毕,并通过初步验收;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 需经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同意,报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和市扶贫办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一条 项目使用财政资金达到及超过总投资 50%的建设或采购设施设备形成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并出台相应的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要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 要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进行专账核算、专项使用,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收回补助、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体系,并对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确保专项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之处,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和县扶贫办请示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