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拟对下列不动产继承信息予以公告。
被继承人(遗赠人):李荟芳
被继承人(遗赠人)不动产坐落于:凤庆县凤山镇龙泉社区大教场14号。
不动产权证号:土地证,凤集用(2009)字第92号;房屋所有权证,凤房权凤山镇字第2010511;房屋共有权证,凤房凤山镇共字第2010813号。
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由: 施双灵1人继承。
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登记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转移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凤庆县滇红南路中段自然资源局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公告单位:凤庆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