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文件
凤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贯彻<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凤政规〔2020〕1号

 各乡、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凤庆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印发执行,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凤庆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凤庆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古茶树保护和管理

第三章 古茶树开发利用

第四章 锦秀茶尊古茶树保护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古茶树资源,规范古茶树的管理活动,促进古茶树资源持续利用,根据《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的规定,参照《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临沧市锦绣茶尊古茶树保护实施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的古茶树保护是指对生长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野生茶树和树龄在100年以上的人工栽培型古茶树、人工栽培型古茶园所采取的保护行动和措施。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列入野生茶树、人工栽培型古茶树、人工栽培型古茶园进行保护。

(一)原生地天然生长的茶树列入野生茶树;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人工栽培型古茶树:

 1.以实际种植年限为准,树龄百年以上(含100年)的人工栽培的茶树;

 2.茶树基部干径达20厘米以上(含20厘米)的人工栽培的茶树。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人工栽培型古茶园:

 1.人工栽培型古茶树(群)集中连片面积30亩以上;

 2.相对集中分布人工栽培型古茶树50株以上。

 第四条 野生茶树及人工栽培型古茶树、人工栽培型古茶园保护范围的划定。

 集中分布的野生茶树保护范围为周边延伸500米;

 人工栽培型古茶园保护范围为该茶园周边200米;

 单株人工栽培型古茶树保护范围为周边50米,其中,千年以上人工栽培型古茶树保护可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扩大保护范围,并可单独划定一定范围的保护区,进行重点保护。

 第五条 县茶叶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栽培型古茶树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县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负责野生茶树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二)编制县古茶树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制定古茶树保护范围的规划,设计保护标识;

(四)负责查处违反《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及各自职责,做好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古茶树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履行好古茶树、古茶园管护的主体责任和义务。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做好本村(居)组古茶树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茶叶协会、茶叶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古茶树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古茶树保护专项资金,每年定额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古茶树养护、抢救、复壮,保护设施的建立、维修,科研、宣传和奖励,以及开展古茶树资源数据库、档案库、产品实物库及种质资源繁育基地建设等方面。

 第八条 建立古茶树保护管理补偿机制,对经审批组织开展本实施办法中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相关活动,造成的损失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责成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补偿,补偿标准参照《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相关条款执行。对重点古茶树采取保护措施,如:划定保护区、移出影响古茶树生长的树木、作物等造成的损失,在县人民政府设立古茶树保护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偿。

 第九条 县、乡(镇)茶叶管理机构要按照《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赋予的职责,依法取得执法资格,完善执法机构,配备执法人员和执法设备,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县人民政府对涉及的机构配置、工作队伍、执法设备购置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第十条 县级抽调或聘请相关部门、相关学科人员设立古茶树资源保护专家小组,主要负责古茶树树龄界定,古茶树养护、移植、救治等危机处理及相关的仲裁咨询、决策论证、损失评估、风险评估等工作。专家小组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工作由县茶叶管理机构、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统筹开展。

 第十ー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茶树资源及其保护设施的义务,有权阻止、检举和控告损伤、破坏古茶树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对举报属实者可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章 古茶树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古茶树保护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实行单株古茶树挂牌保护、古茶园立牌保护。除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挂(立)牌保护外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程序完成申报认定和挂(立)牌保护。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为古茶树资源普查、申报认定和挂(立)牌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成熟一批、申报一批、认定一批、保护一批”的原则,对古茶树资源实行动态管理和认定保护。

 第十四条 野生茶树、人工栽培型古茶树、人工栽培型古茶园的申报认定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管理权限向县级茶叶管理机构、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初审,报县人民政府初步认定后,向市人民政府申报;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后,在凤庆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进行公告;

(三)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挂(立)牌保护。

 第十五条 野生茶树、人工栽培型古茶树、人工栽培型古茶园的申报内容按以下要求提交。

(一)野生茶树、人工栽培型古茶树申报认定内容包括:名称、种、拉丁学名、树龄、产权人、行政分布地点、地理坐标、树高、树幅、基部干径、茶树基本情况概述、茶树结构、特征、高清图片等;

(二)人工栽培型古茶园申报认定内容包括:名称、面积、产权人、行政分布区域、四至界限及地理坐标、茶园基本情况、茶园分布示意图及茶园高清图片等。

 第十六条 野生茶树、人工栽培型古茶树、人工栽培型古茶园按以下方法命名。

(一)野生茶树、人工栽培型古茶树命名方法:县名+乡(镇)名+村名+小地名+编号+古茶树;

(二)人工栽培型古茶园命名方法:县名+乡(镇)名+村名+小地名+古茶园。

 第十七条 对已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古茶树、古茶园,县茶叶管理机构、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应于认定之日3个月内完成挂(立)牌保护工作。自然保护区内的野生茶树,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保护。

 第十八条 县茶叶管理机构应当按以下要求统一制作和竖立人工栽培型古茶树、人工栽培型古茶园保护标识牌。

(一)人工栽培型古茶树保护标识牌样式为蓝底白字,内容包括名称、种(品种)、树龄、树高、基围、海拔、坐标、特性、挂牌单位、挂牌时间等内容。规格:长20厘米×宽15厘米;

(二)人工栽培型古茶园保护标识牌样式为蓝底白字,内容包括名称、面积、古茶园简介、古茶园位置示意图、立牌单位、立牌时间等内容。规格:长400厘米×宽250厘米。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科学合理布局产业,禁止在人工栽培型古茶树、人工栽培型古茶园保护范围内间作影响茶树生存、生长的树木或高杆作物;对已经种植的应当有计划的进行移除。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采取水土流失治理、周边防护林建设、乡村环境卫生整治等措施,保护改善古茶树原生态环境。对重点古茶树要逐步建立完善安全护栏隔离带、电子监控系统、排灌及防洪系统等管理保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县茶叶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需要,制定人工栽培型古茶树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应当向农户提供必要的养护知识培训和养护技术指导,按照规范进行采摘、复壮、轮休、养护。县林业和草原部门应当保护好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国有林区内的野生茶树资源,禁止移植、采伐、开发利用。

 第二十二条 租赁、承包人工栽培型古茶树、人工栽培型古茶园的企业和个人, 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茶叶管理机构登记备案,作出科学管护、采摘的承诺,同时不得以企业和个人名义挂(立)牌,古茶树所有者有责任、有义务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茶叶管理机构及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古茶树生长状况监测、预警制度,对生长异常的及时组织救治,必要时采取抢救性移植。

 第二十四条 县茶叶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古茶树资源数据库、档案库、产品实物库及种质资源繁育基地。收集、保存全县古茶树资源,并开展相应的研究、开发及应用。具体建设工作和建成后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茶叶管理机构负责,所需经费在古茶树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古茶树分布情况,对古茶树集中区域制定和实施控制性方案。对在保护范围内影响古茶树生长环境的居住户、加工厂和其他建筑物逐步迁出;对在附近区域内进行的拟建设项目,严格审批。

 第二十六条 除必须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古茶树保护设施建设需要外,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新修建(构)筑物一律不再审批。

 第二十七条 因科研、教学、国家必须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移植或者采伐人工栽培型古茶树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向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如下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初步审核认定,上报县级茶叶管理机构,县级茶叶管理机构组织初审,报县人民政府审核认定。

 1.书面申请;

 2.植物移植、采集申请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提供相关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简明的相关背景资料、采集作业方案。

(二)县人民政府将审核认定材料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经批准移植或者采伐人工栽培型古茶树的,应当严格按照申请的用途移植或者采伐人工栽培型古茶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第二十八条 利用古茶树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须经县级茶叶管理机构及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发。申请开发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当向县茶叶管理机构及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三)开发利用单位法人证明;

(四)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七)利用古茶树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协议书。

 第二十九条 对需要进入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参观考察、教学实习、拍摄影片等活动,须报经县茶叶管理机构及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者材料,并提交考察、科研和拍摄人员情况说明;

(三)野外考察、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工作方案;

(四)证明野外考察、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影片的有效文件或者材料(如科研、考察任务下达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向国外组织和个人提供古茶树资源的组织标本和种质资源。因科学研究需要采集古茶树标本或者采种的,应当报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经县茶叶管理机构及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采集标本及采种方案,内容包括确定采集方法、采集数量、地点以及采集工具等;

(三)采集标本及采种的相关背景材料及用途说明。

 第三十ー条 对古茶树资源生长环境有影响的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开展采石、取水、取土、探矿等活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部门在项目审批时,应当征求茶叶管理机构及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古茶树资源保护规定,对古茶树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研究和合理开发利用古茶树资源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对破坏古茶树资源的行为依法制止或检举,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有功的。

 第三十三条 县茶叶管理机构及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协调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水务、交通运输、科学技术、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对违反《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及时查处。


第三章 古茶树开发利用


 第三十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古茶树的开发利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古茶树品牌打造、产品开发、文化宣传、科技创新、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种质资源库建设、种质繁育基地及茶叶庄园建设等扶持政策。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发古茶树特色旅游资源,将古茶树与自然风光、民俗风情、历史文化、村镇建设等结合,将古茶树的种植与茶产品的加工、营销、品饮紧密结合,引导行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当指导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小区域名山茶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申请。

 第三十七条 科技部门、涉茶机构应当在古茶树保护、品种选育、基地建管、产品开发等方面进行科技创新,并加大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三十八条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挖掘和研究古茶树种、制、饮历史文化;宣传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对古茶树饮种历史文化进行宣传。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古茶树产品公共品牌和区域品牌,建设、树立品牌形象,规范品牌准入、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品牌保护机制和体系。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古茶树、古茶园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引导支持企业发展品牌茶、名优特茶、深加工产品等高附加值产品,打造自有品牌,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利益联结机制,发展茶农专业合作组织,在古茶树利用上,通过合资、合作、租赁、承包、转让等方式,协调多方利益。

 第四十二条 从事古茶树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诚信经营,杜绝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伪造产地,冒用商标、厂名等行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的行为。


第四章 锦秀茶尊古茶树保护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锦秀茶尊是指生长于凤庆县小湾镇锦秀村民委员会茶王自然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00°04'53"、北纬24°35'51",海拔2245米的人工栽培型古茶树,现树干胸径5.8米,树高10.7米。

 第四十四条 锦秀茶尊保护是指对锦秀茶尊整体植株(含根、茎、叶、花、种子、果实、树皮等)及其生长环境的保护,以及茶尊冠名权、地理标志、种质资源、商标注册、图片、影像资料等实施保护。

 锦秀茶尊保护区。保护范围3平方公里,保护区四至为:东起大干线公路以上、南至光山河、西至小光山至五岔路山梁、北至大平掌大烟地岭岗。

 保护区核心区。以锦秀茶尊为中心,直径为200米范围,其他为缓冲区和过渡区。

 第四十五条 锦秀茶尊权属为凤庆县人民政府,其具有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古茶树资源发源地等不可移动的文物属性。禁止任何形式转让、抵押、租赁、托管、冠名。

 第四十六条 锦秀茶尊保护管理坚持“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在锦秀茶尊保护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规划建设锦秀茶尊保护管理基础设施;

(二)组织古茶树资源保护专家小组定期对锦秀茶尊进行观测、会诊和评估,根据情况提出具体管护措施,为锦秀茶尊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决策提供技术咨询;

(三)防治水土流失和预防地质灾害,负责生态修复,改善锦秀茶尊生长的生态环境;

(四)有计划迁出锦秀茶尊保护区范围内影响茶尊生长环境的居住户、加工厂和其他建(构)筑物;

(五)组织开展锦秀茶尊古茶树、栽培起源、民族历史文化等科学研究,弘扬锦秀茶尊文化,把锦秀茶尊打造成为世界茶叶朝圣地;

(六)依法履行有关锦秀茶尊保护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 县茶叶管理机构负责锦秀茶尊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气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锦秀茶尊保护管理工作。

 小湾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锦秀茶尊保护核心区外的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强化保护区及周边村庄规划,严格控制审核新建建(构)筑物,协助县级相关部门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锦秀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锦秀茶尊保护区管理工作、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提高保护区村民保护意识,规范生产生活行为。

 第四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锦秀茶尊管理机构从事下列活动:

(一)统一规划种植有利于保护锦秀茶尊生长的植物,按技术规范、标准对锦秀茶尊进行管护;

(二)开展地理标志保护,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三)开展宣传推介活动,传承锦秀茶尊历史文化;

(四)对锦秀茶尊进行科学研究。

 第五十条 在锦秀茶尊核心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采伐、移植锦秀茶尊核心区内的林木;

(二)擅自种植外来物种;

(三)非法移动、采伐、毁坏锦秀茶尊;

(四)对锦秀茶尊进行挖根、剥皮;

(五)对锦秀茶尊进行台刈或重修剪;

(六)靠近、攀爬和采摘锦秀茶尊树叶、花果等;

(七)擅自使用有危害性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

(八)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九)擅自移动、破坏锦秀茶尊保护标志及保护范围四至界限标志;

(十)在保护区采石、挖砂、取土、探矿、采矿;

(十一)在保护区新修建建(构)筑物;

(十二)其他危害锦秀茶尊古茶树的行为。

(十三)毁坏或擅自移动安全防护、防火、防洪、灌溉、垃圾 及污水处理、道路、停车场等锦秀茶尊古茶树保护管理基础设施。

 第五十一条 因科研、教学、人工培育种植、国家建设项目和对外交流等特殊需要的,或者因特殊需要生产加工少量产品的,采集少量枝条、花果、叶片的,图片及影像资料使用的,以及外国人申请进行野外考察的,需向县茶叶管理机构提交如下材料,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签订《承诺书》后方可开展工作。

(一)书面申请;

(二)植物采集申请表;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提供相关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简明的相关背景资料、采集作业方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根据《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十三条 古茶树保护管理部门,要依据《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对出现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或者不履行保护古茶树资源职责,致使古茶树受到损害的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凤庆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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