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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凤庆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试行管理办法》的公示


来源:  作者:县乡村振兴局  时间:2021-12-28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凤庆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试行管理办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已经印发。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大战略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要求,为加强我县乡村振兴政策管理信息公开、阳光、规范运行,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现将《凤庆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试行管理办法》公开,全文如下:

  联 系 人:李德军

  联系电话:0883-4212275

  监督电话:12317

  凤庆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28日

  凤庆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试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防控,规范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根据《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临沧银保监分局 临沧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 临沧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关于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文件的通知》(临银保监发〔2021〕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凤庆县实际,制定本试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定额补助,县级财政配套相应资金,专项用于对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金融机构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或省、市、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财政贴息资金用于各金融机构发放脱贫人口的到户贷款的呆、坏账损失补偿管理。

  第四条 设立风险补偿金的目的在于降低脱贫人口获得金融支持的门槛,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的积极性,推进财政与金融加大小额贷款投放的良性互动,让更多贫困户能贷款、金融机构敢放款,全面提高脱贫人口获贷率和受益面,加强脱贫致富步伐。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精准扶贫、风险共担、诚信引导”的原则。

  第二章 风险补偿金的来源及管理使用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在相关承贷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利息收入补入风险补偿资金账户。风险补偿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年末结余滚存下年度使用。风险补偿金与放贷规模比例按1:10办理(即贷款额度放大10倍)。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及呆、坏账损失代偿由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管理。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的代偿认定,应符合相关承贷金融机构风险分类为损失类贷款的认定标准,经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承贷金融机构三方审核认定后,按风险补偿资金承担80%、承贷金融机构承担20%办理代偿。

  第九条 经认定并代偿损失后的呆、坏账贷款本息,由承贷金融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转入表外核算,账销案存,保留追偿权,继续追索。对追回的已代偿呆、坏账本息,按照损失代偿承担比例分别返还承贷金融机构和风险补偿金账户,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第十条 加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防控管理,贷款到期日60天前通知借款人做好还款准备,贷款到期日30天前书面通知借款人按时还款,贷款还款率低于95%时,承贷金融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并暂停该项贷款发放。待问题整改,且还款率达到95%以上时,重新启动脱贫人口小额贷款发放工作。

  第三章 代偿范围

  第十一条 脱贫人口使用小额信贷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纳入风险补偿金的代偿范围。

  (一)借款人因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宣告失踪和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收入或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

  (二)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因病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债务;

  (三)各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经诉讼等法律程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四)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各金融机构经法律途径追偿后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的呆、坏账代偿包括发生呆、坏账的到户贷款剩余本金和追索期内应付利息。

  第四章 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承办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各金融机构发生呆、坏账损失需要申请代偿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发生呆、坏账损失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承贷金融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贷银行动用风险补偿金代偿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清收和持续追索证据(包括追索90天以上未偿还证明材料、无偿还能力的佐证材料、法院判决书、强制执行书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于贷款人死亡需代偿的,所在乡镇、村需出具证明,并附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材料,家庭收入或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佐证材料等。并填写《凤庆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呆帐代偿审批表》,报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进行调查核实。

  (二)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进行调查核实认可后,提交县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完毕后划款至承贷金融机构进行损失贷款代偿。

  (三)各金融机构在经县级核实认可后,填写《凤庆县扶贫小额信贷呆坏账代偿审批汇总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承贷银行及相关部门须按照规定如实报送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风险补偿金。对骗取、套取风险补偿金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金的使用管理由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负责,加强基金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确保财务账目的真实、准确、有效。自觉接受纪委、监察、财政、审计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与上级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凤庆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凤庆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凤开组〔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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