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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通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办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凤庆通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办法》听证会听证结果公告 ​(第3号)


来源:  作者:  时间:2022-11-22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第3号)

《凤庆通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于2022年10月31日在凤庆县气象局三楼顺利召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及《临沧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将听证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情况

2022年10月31日(星期一)下午15:00—17:30,《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在凤庆县气象局三楼会议室举行。会前,听证单位在举行听证会3个工作日前已将《管理办法》(草案)相关材料送达每位听证代表手中,供听证代表参阅。听证会主持及陈述均由县地方民航发展办公室副主任杨永梅同志担任。

本次听证会应到参会人员36名,实到32名,(其中:听证代表:人大代表2人、政协委员1人、相关部门、乡镇及企业代表17人、村民代表2人)。听证监察人2人,听证人1人,会议主持1人,会议记录2人,旁听人员4人。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说明听证主题,介绍听证代表、出席及受邀人员,并核对听证会参加人身份及到场情况;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纪律、事由等事项;

(三)听证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

(四)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五)听证陈述人进行答辩;

(六)听证代表最后陈述;

(七)主持人宣布结束会议,本次听证会所有参加人留下签字。

二、听证代表对《凤庆通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办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在会上,22名听证代表对《凤庆通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办法》(草案)均表示支持和赞同,一致认为,《凤庆通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办法(草案)》能有效保护凤庆通用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确保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符合法规和民航行业标准,保障机场运营安全和飞行安全。

经过归纳总结梳理,22名听证代表提出了18条意见建议,意见建议如下:

(一)建议在第一条增加《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二)建议在第一条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

(三)第四条,“成员单位由县人民政府…、县供电局、电信、移动、联通等有关部门组成。建议:增加中国铁塔凤庆分公司为成员单位,因为机场净空区域内可能会存在较高的手机信号塔,高塔的搬迁需要凤庆铁塔配合。后续机场信息覆盖也需要铁塔参与。

(四)第四条,最后一句:机场净空领导小组会同凤庆通用机场不定期对机场净空区域进行联合巡视检查和监督管理。改为机场领导小组对凤庆通用机场净空区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五)第十一条,建议结合《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修改。

(六)第十一条,(九)施放猎鹰、升放飞艇、高升、自由气球、风筝、孔明灯、滑翔机、无人机、动力伞等升空物体。建议改为:(九)施放猎鹰、升放飞艇、高升、自由气球、风筝、孔明灯、滑翔机、无人机、动力伞等升空物体及飞播、灭虫人工增雨护林等影响飞行安全的飞行活动。

(七)第十二条,跑道两端外20公里的区域内、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范围内。改为跑道两端外直线距离20公里的区域内、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直线距离各10公里范围内。

(八)第十二条,在跑道两端外20公里的区域内、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范围内,对飞行安全有影响的建(构)筑物,按照《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开展审核与处置工作,确保飞行安全。改为净空保护区为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和净空关注区域。在跑道两端外直线距离20公里的区域内、距跑道中心线两侧直线距离各10公里范围内,对飞行安全有影响的建(构)筑物,按照《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开展审核与处置工作,确保飞行安全。

(九)第十二条,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外保护区内的障碍物或设施高度高于地面30米且海拔高于机场标高150米(2389.74米)的建(构)筑物。改为凤庆通用机场净空障碍限制面海拔标高为2389.74米,在限制面外,保护内的障碍物或设施高度高于地面30米且基点海拔高于限制面海拔标高150米的建(构)筑物。

(十)第十二条,(一)高度45米(起算标高应为跑道两端入口中点的平均标高),半径3500米(以跑道两端中点为圆心)。改为高度45米(起算标高为跑道两端入口中心点的平均标高),半径3500米(以跑道两端中心点为圆心)。

(十一)第十三条,在机场跑道两端外20公里的区域内、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范围内,对飞行安全有一定影响的建(构)筑物。改为在跑道两端外直线距离20公里的区域内、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直线距离各10公里范围内,对飞行安全有影响的建(构)筑物。

(十二)第十三条,(一)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达到极限高度以及与民航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其所属业主都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及第一修订案的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物的标志、障碍灯。改为(一)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达到极限高度以及与民航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其所属业主都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21)及第一修订案的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物的标志、障碍灯。

(十三)第十八条,凤庆县自然规划部门。改为辖区所在地自然规划部门。

(十四)第二十条,存放金属堆积物和种植树木。改为存放金属堆积物和种植超高林木。

(十五)第二十三条(三)测距台(与全向信标台合建)保护要求同全向信标台。建议归入第(二)标题。

(十六)建议依法确定机场名称。

(十七)建议依法形成规范性文件。

(十八)建议对行业标准再核实精准

三、听证会评议情况及结论

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18条意见建议,凤庆通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办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

(一)对以下意见建议予以采纳:

1.建议在第一条增加《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2.建议在第一条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

3.第四条:“成员单位由县人民政府…、县供电局、电信、移动、联通等有关部门组成。建议:增加中国铁塔凤庆分公司为成员单位,因为机场净空区域内可能会存在较高的手机信号塔,高塔的搬迁需要凤庆铁塔配合。后续机场信息覆盖也需要铁塔参与。改为凤庆通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是凤庆通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协调领导机构(以下简称机场净空领导小组),机场净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地方民航发展办公室。成员单位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地方民航发展办公室、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广播电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供电局、电信、移动、联通、铁塔等有关部门及各乡镇(民族乡镇)组成,机场净空领导小组会同凤庆通用机场不定期对机场净空区域进行联合巡视检查和监督管理。

4.第十一条建议结合《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修改。

已与提意见建议代表协商把第十一条(二)修建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焰火、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修改为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5.第十一条(九)施放猎鹰、升放飞艇、高升、自由气球、风筝、孔明灯、滑翔机、无人机、动力伞等升空物体。建议改为:(九)施放猎鹰、升放飞艇、高升、自由气球、风筝、孔明灯、滑翔机、无人机、动力伞等升空物体及飞播、灭虫、人工增雨护林等影响飞行安全的飞行活动。

6.第十二条,跑道两端外20公里的区域内、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范围内。改为跑道两端外直线距离20公里的区域内、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直线距离各10公里范围内。

7.第十二条,在跑道两端外20公里的区域内、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范围内,对飞行安全有影响的建(构)筑物,按照《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开展审核与处置工作,确保飞行安全。改为净空保护区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和净空关注区域。在跑道两端外直线距离20公里的区域内、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直线距离各10公里范围内,对飞行安全有影响的建(构)筑物,按照《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开展审核与处置工作,确保飞行安全。

8.第十二条,(一)高度45米(起算标高应为跑道两端入口中点的平均标高),半径3500米(以跑道两端中点为圆心)。改为高度45米(起算标高为跑道两端入口中心点的平均标高),半径3500米(以跑道两端中心点为圆心)。

9.第十三条,在机场跑道两端外20公里的区域内、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范围内,对飞行安全有一定影响的建(构)筑物,改为在机场跑道两端外直线距离20公里的区域内、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直线距离各10公里范围内,对飞行安全有影响的建(构)筑物。

10.第十三条,(一)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达到极限高度以及与民航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其所属业主都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及第一修订案的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物的标志、障碍灯。改为(一)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达到极限高度以及与民航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其所属业主都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21)及第一修订案的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物的标志、障碍灯。

11.第十八条,凤庆县自然规划部门。改为辖区所在地自然规划部门。

12第二十条,存放金属堆积物和种植树木。改为存放金属堆积物和种植超高林木。

13.第二十三条,(三)测距台(与全向信标台合建)保护要求同全向信标台。建议归入第(二)标题。改为(二)多普勒全向信标台、测距台(跑道东北端跑道中心线延长线1730米)。

(二)对以下意见建议不予采纳:

1.第四条,最后一句:机场净空领导小组会同凤庆通用机场不定期对机场净空区域进行联合巡视检查和监督管理。改为机场领导小组对凤庆通用机场净空区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不予采纳的理由:机场净空领导小组与凤庆通用机场属两个单位。

2.第十二条,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外保护区内的障碍物或设施高度高于地面30米且海拔高于机场标高150米(2389.74米)的建(构)筑物。改为凤庆通用机场净空障碍限制面海拔标高为2389.74米,在限制面外,保护内的障碍物或设施高度高于地面30米且基点海拔高于限制面海拔标高150米的建(构)筑物。

不予采纳的理由:与其他机场净空管理叙述不一致。

3.建议依法确定机场名称。

不予采纳的理由:建议没有实质性修改内容,属于目前正在开展的工作。

4. 建议依法形成规范性文件。

不予采纳的理由:建议没有实质性修改内容,属于目前正在开展的工作。

5.建议对行业标准再核实精准。

不予采纳的理由:建议没有实质性修改内容,属于目前正在开展的工作。

听证会上,代表就本次会议进行了发言,认为本次会议严格按照听证会的相关规定进行,真实、合法、有效。主持人最后作了总结发言,认为本次听证会各方面都做了充分准备,提出了好的意见建议,达到了本次听证会的目的。最后,参加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在听证笔录中作了签名。

附件:《凤庆通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修改稿

凤庆通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办法起草领导小组

2022年11月22日

附件:

凤庆通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办法

(听证会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民用机场有秩序地运行,保护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确保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法规和民航行业标准,保障机场运营安全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凤庆通用机场实际,制订《凤庆通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凤庆县通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对破坏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 凤庆通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是凤庆通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协调领导机构(以下简称机场净空领导小组),机场净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地方民航发展办公室。成员单位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地方民航发展办公室、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广播电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供电局、电信、移动、联通、铁塔等有关部门及各乡镇(民族乡镇)组成,机场净空领导小组会同凤庆通用机场不定期对机场净空区域进行联合巡视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凤庆通用机场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确定本机场飞行程序保护区域范围及参考高度。

第六条 凡涉及机场净空保护及电磁环境范围内审批的项目,各相关审批单位应按《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同时参照《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规〔2021〕3号)以及此办法有关规定提交报审资料,凤庆通用机场应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涉及无人机生产、销售、施放无人机相关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审批、监管。

第二章 净空区域保护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国家规定和民航技术标准划定的空间范围。

第八条 凤庆通用机场依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及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确定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限高等技术参数,经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审批后,报送市、县人民政府和规划、城市管理、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凤庆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和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对中远期机场规划发展用地和控制用地予以保护。

凤庆通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由凤庆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并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张贴。

第十条 凤庆通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3号)和《中国民用航空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的通知》(民航云监局发〔2021〕5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在凤庆通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种植树木、或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通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

(七)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

(八)燃放烟花、升空爆竹、焰火等活动;

(九)施放猎鹰、升放飞艇、高升、自由气球、风筝、孔明灯、滑翔机、无人机、动力伞等升空物体及飞播、灭虫、人工增雨护林等影响飞行安全的飞行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净空保护区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和净空关注区域。在跑道两端外直线距离20公里的区域内、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直线距离各10公里范围内,对飞行安全有影响的建(构)筑物,按照《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开展审核与处置工作,确保飞行安全。

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外保护区内的障碍物或设施高度高于地面30米且海拔高于机场标高150米(2389.74米)的建(构)筑物,由所在辖区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向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提交征求净空审核意见函或征询意见单(表)及相关资料,在取得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的审核意见后,分别印送机场净空领导小组办公室、凤庆通用机场备案。

凤庆通用机场净空障碍物的主要控制面:

(一)内水平面

高度45米(起算标高为跑道两端入口中心点的平均标高),半径3500米(以跑道两端中心点为圆心)。

(二)锥形面

坡度1/20(以内水平面边向外向上倾斜),高度60米。

(三)进近面

起端宽度140米(距跑道入口处60米起算),侧边散开斜率15%。长度3000米、坡度1/30。

(四)过渡面

坡度1/5(从距跑道中心线150米处向外向上倾斜)。

(五)起飞爬升面

内边长度80米,距跑道端距离60米,散开率(每边)10%,最终宽度580米,长度2500米,坡度按4%控制。

第十三条 在机场跑道两端外直线距离20公里的区域内、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直线距离各10公里范围内,对飞行安全有影响的建(构)筑物,按照《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开展审核与处置工作,确保飞行安全。

(一)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达到极限高度以及与民航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其所属业主都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21)及第一修订案的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物的标志、障碍灯。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已经安装飞行障碍物灯或者标志的,设施管理人应当确保正常使用。

(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高压架空输电线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满足以下条件:通过机场附近或进入机场的110千伏以上(含110千伏)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距跑道端或跑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4公里;同时高压架空输电线距飞机下滑航道的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三)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凤庆通用机场应当按法定巡视周期严格检查机场的净空状况,发现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未经批准拟建或正在建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或其他障碍设施和物体,应及时制止其违法行为,并书面告知凤庆县人民政府,由凤庆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危及航空安全的其它行为,由凤庆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的超高建(构)物,超高部分由凤庆县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构)物业主自行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构)物业主承担。构筑物原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拆降,建筑物原则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拆降。完成拆降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向凤庆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

第十八条 辖区所在地自然规划部门应将凤庆通用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严格管理,保证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责令使用者迅速排除干扰或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 在凤庆通用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民用航空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确需建设的,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征求民航云南监管局的意见后,进行无线电电磁环境测试和电磁兼容分析,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条 在凤庆通用机场以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天线为中心、半径1000米的范围内和距机场跑道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存放金属堆积物和种植超高林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其他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者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凤庆通用机场应当及时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迅速查明干扰源,采取措施,排除干扰。

第二十三条 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工业、科技、医疗设施,修建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AC-118-TM-2011-01)《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2013)《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JBZ20093-92)和《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场地规范 第1部分:导航 第2部分:监视》等标准和规范要求:

(一)HF/VHF/ADS-B对空台(机场塔台)

1.以机场VHF对空台为中心,半径800米以内不得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

2.半径10000米以内不得设置1千瓦及以上的电视、调频广播电台。半径6000米以内不得设置电视、调频广播电台。对原已建成的广播电视转播设施,按机场电磁环境相关要求进行设置和管理。

3.半径300米以内不得修建电气化铁路、二级及以上公路。

4.半径200米内不得架设110千伏高压输电线;半径250米内不得架设220~330千伏高压输电线;半径300米内不得架设500千伏高压输电线。

(二)多普勒全向信标台、测距台(跑道东北端跑道中心线延长线1730米)

1.以天线基础中心为基准点,以天线反射网平面为基准面,半径100米以内不得有超过的基准面高度的障碍物;

2.以天线基础中心为基准点,以天线反射网平面为基准面,半径200米以内不应有超过基准面高度的公路、建(构)筑物、堤坝、山丘等障碍物;

3.以天线基础中心为基准点,以天线反射网平面为基准面,半径100~200米的树木相对于基准面的垂直张角不应超过1.5°,半径200~300米的障碍物相对于基准面的垂直张角不应超过1.5°,半径300米内不应有超出基准面高度的铁路;

4.以天线基础中心为基准点,以天线反射网平面为基准面,半径300米以外的障碍物相对于基准面的垂直张角不应超出2.5°;

5.以天线基础中心为基准点,以天线反射网平面为基准面,半径200米以内不应有超出基准面高度的35千伏及以上高压输电线。半径500米以内不应有超出基准面高度的110千伏及以上高压输电线。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其他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在征求民航行业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四章 升空物体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升空物体,是指能够悬浮于空中的系留升空物体和飞艇、热气球、无人机、滑翔机、动力伞等民用航空器。

第二十七条 因举办民族重大节日活动,确需在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猎鹰或者施放高升、热气球、孔明灯、无人机等升空物体(不含无人自由气球、系留气球),举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升空物体主管部门和凤庆通用机场提出书面申请。升空物体主管部门与凤庆通用机场会商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答复结果分别报送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管辖县(区)人民政府备案。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举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答复的时间、地点、内容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凤庆通用机场跑道两端延长线各10公里、宽度为5公里的范围内施放升空物体。

第二十九条 升放无人驾驶气球的,施放单位至少提前5天、升放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按要求向凤庆县气象局或委托的县(区)气象局提出申请,凤庆县气象局或委托的县(区)气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书面的答复。并将答复意见分别抄送(抄报)机场净空领导小组办公室、管辖区县(区)人民政府、凤庆通用机场备案。

第三十条 经批准施放系留升空物体的,应当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有专人负责;系留升空物体飞失的,应当立即向凤庆通用机场报告。

第三十一条 施放飞艇、自由气球、滑翔机、无人机、动力伞等飞行活动,放飞单位应当事前向凤庆通用机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升空物体种类、施放起止时间、放飞高度、活动范围等材料,凤庆通用机场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净空环境保护、电磁环境保护和升空物体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场净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有关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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