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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凤庆县县城规划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听证结果公告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     时间:2020-07-09     点击率: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及《临沧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将《凤庆县县城规划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予以公布。

  一、听证会举行情况

  听证会于2020年6月29日下午15:00—17:30在凤庆县自然资源局6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凤庆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王建钧同志主持,凤庆县自然资源局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股股长杜新平同志任听证陈述人。

  本次听证会应到听证代表30名,实到29名,其中:县城规划区所涉4个社区主任代表4人,人大代表1人,政协委员1人,法律工作者1人,相关部门代表22人。听证监察人1人,听证陈述人1人。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说明听证主题,介绍听证代表、出席及受邀人员,并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及到场情况;

  (二)听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纪律和注意事项;

  (三)听证陈述人陈述听证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

  (四)听证代表发言及现场解答;

  (五)听证代表最后陈述并收集、汇总书面意见表,听证会所有人签字;

  (六)主持人作听证会总结、宣布结束会议。

  二、听证代表对《凤庆县县城规划管理办法(草案)》的意见建议

  参加听证会的29名听证代表对《凤庆县县城规划管理办法(草案)》均表示支持和赞同,总体认为,《凤庆县县城规划管理办法(草案)》可以有效改善凤庆县城区规划管理,提高城市品位,提升城市形象,保障县城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统筹我县城乡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经过梳理,29名听证代表提出了38条意见建议,经梳理,主要涉及以下建议:

  (一)第三条“地区”修改为“范围”。

  (二)第六条“北至凤山镇东扁自然村”修改为“北至凤山镇董扁村”。

  (三)第九条一级管控区应说明农村宅基地审批事项。

  (四)第三十条“不予规划验收”修改为“不予验收”。

  (五)第三十四条发现违法建设行为须及时向所在乡镇的“村建管理机构”报告,修改为:“村镇规划部门”。

  (六)第三十七条“由小区所在地村(居)委会负责”责任人建议更换为:“业主管理委员会负责”。

  (七)管线迁移问题,由建设单位修建路网,管线产权

  单位负责管线的迁移,费用根据迁移量的大小、等级共同分担。凡涉及新建道路建议一次性将弱电管网纳入,费用可以由各使用单位分摊。

  (八)第九条第一二三级控制区域私人建房层数建议统一规定为三层,高度不得超12米。

  (九)第十三条(4)(5)两项内容纳入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

  (十)自然资源部门应该建立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单位。

  (十一)科学构建县城供排水系统,确保居民生产、生活用水。

  (十二)第十九条“管线产权单位应当负责无偿迁移”无偿迁移公司企业不能做到,建议政府部门作有偿迁移或修改。

  (十三)在县城规划的市政建设中,同步将中低压线路的地下综合管线纳入市政规划实施。

  (十四)第九条对一、二级控制区规定事项无意见,但三级控制区规定的建筑层高及层数是否能执行下去,规划区内不审批宅基地是否长久,请在作论证。

  (十五)第九条“私人建房拆除重建、新建,房屋层数、高度及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有房屋层数及面积,”建筑层高不能限制,房屋层数应当统一,建议修改。

  (十六)第十四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内未开工的,必须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限不得超过6个月。”修改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年内开工,”。

  (十七)第十三条第一款第2、3项建议,规划部门要进行监管,并及时纠正。

  (十八)临时建筑物使用年限规定2年时间太短,应该规定为3年。

  (十九)公共设施应加强,功能要齐全,收费方式要改善(公厕与停车问题)。

  (二十)规划范围的四至不详细。

  (二十一)三级控制区划定范围再细致点。

  (二十二)涉及的执法部门应相互衔接相互沟通。

  (二十三)第三十一条“自然资源局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

  (二十四)第六章建议修改涉及小区内私搭乱建的处理。

  (二十五)第九条“给水排水”修改为“供水排水”。

  (二十六)第九条“风格控制为白墙、灰瓦、坡屋顶”有重复内容。

  (二十七)第九条一级控制区,开发项目应优化细化具体(如商业、工业等),私人建房拆除重建与新建房的规定要求应一致。

  (二十八)第九条二级控制区内规定不得新批宅基地是否违规。

  (二十九)第十五条“临时建筑在使用期内,因建设需要无偿拆除”,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虽然未到期但它是通过合法批准使用的,不可无偿拆除。

  (三十)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

  实行”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十一)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凤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修改删除。

  (三十二)第十七条“做到超前设计与建设”修改为“做到超前设计与实际建设相统一”。

  (三十三)第一章增加内容“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土地1.5级开发”模式”。根据政府预控的储备土地,加快战略地区的地预热,解决远景规划与近期开发诉求的矛盾。

  (三十四)第三十五条内容表述凌乱,建议重新明确。

  (三十五)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及《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制定完善该管理办法,确保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制定内容、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的合法性。

  (三十六)第九条“不得影响周边房屋采光及通风”太笼统。

  (三十七)“建筑风格”统一修改为“建筑风貌”。

  (三十八)拆除重建后房屋层数与面积问题应再明确。

  三、听证会评议情况及结论

  针对听证会代表提出的38条意见和建议,凤庆县自然资源局进行了认真的研究。

  (一)对以下意见建议予以采纳:

  1. 第三条“地区”修改为“范围”。

  2. 第六条“北至凤山镇东扁自然村”修改为“北至凤山镇董扁村”。

  3. 第九条一级管控区应说明农村宅基地审批事项。

  4. 第三十条“不予规划验收”修改为“不予验收”。

  5. 第三十四条发现违法建设行为须及时向所在乡镇的“村建管理机构”报告,修改为:“村镇规划部门”。

  6. 第三十七条“由小区所在地村(居)委会负责”责任人建议更换为:“业主管理委员会负责”。

  7. 管线迁移问题,由建设单位修建路网,管线产权单位负责管线的迁移,费用根据迁移量的大小、等级共同分担。凡涉及新建道路建议一次性将弱电管网纳入,费用可以由各使用单位分摊。

  8. 第十三条(4)(5)两项内容纳入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

  9. 自然资源部门应该建立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单位。

  10. 第十九条“管线产权单位应当负责无偿迁移”无偿迁移公司企业不能做到,建议政府部门作有偿迁移或修改。

  11. 在县城规划的市政建设中,同步将中低压线路的地  下综合管线纳入市政规划实施。

  12. 第九条“私人建房拆除重建、新建,房屋层数、高度及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有房屋层数及面积,”建筑层高不能限制,房屋层数应当统一,建议修改。

  13. 第十四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内未开工的,必须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限不得超过6个月。”修改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年内开工,”。

  14. 规划范围的四至不详细。

  15. 三级控制区划定范围再细致点。

  16. 涉及的执法部门应相互衔接相互沟通。

  17. 第三十一条“自然资源局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

  18. 第六章建议修改涉及小区内私搭乱建的处理。

  19. 第九条“给水排水”修改为“供水排水”。

  20. 第九条“风格控制为白墙、灰瓦、坡屋顶”有重复内容。

  21. 第九条一级控制区,开发项目应优化细化具体(如商业、工业等),私人建房拆除重建与新建房的规定要求应一致。

  22. 第十五条“临时建筑在使用期内,因建设需要无偿拆除”,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虽然未到期但它是通过合法批准使用的,不可无偿拆除。

  23.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行”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4.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凤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修改删除。

  25. 第十七条“做到超前设计与建设”修改为“做到超前设计与实际建设相统一”。

  26. 第三十五条内容表述凌乱,建议重新明确。

  27. 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及《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制定完善该管理办法,确保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制定内容、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的合法性。

  28. 第九条“不得影响周边房屋采光及通风”太笼统。

  29. “建筑风格”统一修改为“建筑风貌”。

  30. 拆除重建后房屋层数与面积问题应再明确。

  31. 第九条二级控制区内规定不得新批宅基地是否违规。

  (二)对以下意见建议不予采纳:

  1. 第九条第一二三级控制区域私人建房层数建议统一规定为三层,高度不得超12米。

  不予采纳理由:已在本办法第9条中明确。

  2.科学构建县城供排水系统,确保居民生产、生活用水。

  不予采纳理由:已在本办法中界定。

  3.第九条对一、二级控制区规定事项无意见,但三级控制区规定的建筑层高及层数是否能执行下去,规划区内不审批宅基地是否长久,请在作论证。

  不予采纳理由:已在本办法中界定。

  4.第十三条第一款第2、3项建议,规划部门要进行监管,并及时纠正。

  不予采纳理由:已在本办法中明确。

  5.临时建筑物使用年限规定2年时间太短,应该规定为3年。

  不予采纳理由:建议时限不符合法定条件。

  6.公共设施应加强,功能要齐全,收费方式要改善(公厕与停车问题)

  不予采纳理由:该建议已在本办法中界定。

  7.第一章增加内容“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土地1.5级开发”模式”。根据政府预控的储备土地,加快战略地区的地预热,解决远景规划与近期开发诉求的矛盾。

  不予采纳理由:已在办法中界定。

  听证会上,听证代表和听证监察人就本次听证会进行了发言,认为本次听证会严格按照听证会的相关规定进行,听证会合法、真实、有效。本次听证会主持人作了总结发言,认为本次听证会各方面都作了充分准备,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建议,基本上达到了本次听证会的目的。

  附件:《凤庆县县城规划管理办法》(听证修改稿)

  凤庆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7月9日

  凤庆县县城规划管理办法(听证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城规划管理,提高城市品位,提升城市形象,保障县城规划的有效实施,统筹城乡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县城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城开发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必须重视风景名胜的保护和环境保护,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

  新建的工业项目不得安排在对旅游风景区、县城居住区与商业区产生污染影响的范围。

  第四条 必须执行最严格的土地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必须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做到科学合理的利用。

  第五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全县的县城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县城规划执法工作。县城规划区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规划范围

  第六条  县城规划区是指凤庆县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凤庆县城市总体规划控制面积110平方公里。县城规划区分为中心城区和规划控制区,本办法的实施主要以中心城区为主。

  中心城区规划面积为26平方公里,规划范围:东至东环路;南至滇红生态产业园区(核桃产业园核心区,洛党立宽村);西至西环路;北至凤山镇董扁村。

  中心城区内划分县城老城区和县城新区。其中县城老城区规划范围:东至滇红路;西至凤山脚;南至书院路;北至鼓山河。县城新区为县城老城区以外的区域。

  第七条  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及本办法的要求。

  第三章 城区规划分级管理

  第八条 县城规划区实行分级管控,共分为三级管控区。

  1. 一级管控区为县城老城区;

  2. 二级管控区为县城新区;

  3. 三级管控区指中心城区以外的规划控制区。

  第九条 各级管控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一级管控区

  1. 在本级管控区域内不得审批农村宅基地。村(居)民住房建设以改建、扩建、拆除重建为主。老城区内实行统筹规划,严格控制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保证绿化、公共活动场地和社区服务设施等用地。

  2. 老城区内房屋建筑风格以恢复历史风貌为主。单位或个人改建、扩建、拆除重建等工程建设,建筑风貌应当按照白墙、灰瓦、坡屋顶的建筑风貌逐步恢复,以利于延续历史文脉,提高城市品位和档次。

  3. 完善老城区道路路网、供水排水、通讯、电网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畅通的路网结构。

  4. 老城区内划定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范围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禁建区以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文物保护建设为主;限建区以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建设为主;适建区以居住用地和商业用地建设为主。在禁建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只拆不建。

  5. 老城区内个人住房改建、扩建、拆除重建等工程建设,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控制在12米。建筑风貌按经批准的建筑风貌为准。

  6. 主干道(滇红路、顺宁路)沿街面的私人建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5层,建筑高度控制在18米。一层层高控制在4.5米内,二层以上3.3米,建筑风貌按经批准的建筑风貌为准。其他建设项目按照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7. 所有建设项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提供项目规划建设方案报批,私人住房建设必须提供房屋建筑风貌效果图报批。建设方案应符合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8. 老城区内的工业企业,逐步实施搬迁,退城入园,原则上安排布局在滇红生态产业园区。工业企业搬迁后用地性质的调整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二)二级管控区

  1. 在本级控制区域内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审批,对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宅基地。村(居)民在符合规划要求情况下,可以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改建、扩建、拆除重建住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控制在12米;沿城市主干道建筑层数不得超过5层,建筑高度控制在18米。沿城市次干道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建筑高度控制在15米。并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建设。

  2. 开发建设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设施建设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区内严格控制新区建设用地项目,开发建设用地项目应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现代化管理要求,确定适当的开发建设规模,严格控制零星征地、零星开发、分散建设,一般情况下开发项目用地规模必须达到5亩以上。工业用地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另行审定,工业项目应逐步退城入园。

  3. 土地使用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坚持控制性详细规划引导下的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三)三级管控区

  1、三级控制区内的农村居民建住房使用宅基地的,严格按照宅基地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改建、扩建、拆除重建原有住房的,必须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改建、扩建和拆除重建。

  2、个人建房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控制在12米,建筑风貌采用统一的建筑风貌或按经批准的建筑风貌实施建设。

  第十条 在各级管控区内开展个人建房,应参照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建筑风貌引导图,进行房屋设计。

  第十一条 在各级控制区范围内,影响城市规划、列入禁建区的一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本人自愿拆迁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县拆迁部门给予受理办理。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

  第十二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或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或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及所需资料:

  (1)书面申请;

  (2)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建设工程方案简介等建设工程基本情况材料;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

  (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5)建设用地及周边一定范围规定比例尺的现状地形图、勘测定界图和现状地下管线资料;

  (6)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7)人防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8)其他有关图件。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资料及程序:

  (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表;

  (2)土地权属证明;

  (3)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其他有关的图件。

  (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

  申请人到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局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统一受理,自然资源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现场勘察,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年内开工,逾期未未开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自然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延期的,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续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行政许可。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城市建设规划以及影响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一)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程序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土地使用权证明、现状地形图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现场勘察,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二)临时建设工程的建筑要求

  (1) 临时建设的建筑设计,必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 临时建设应采用简易结构搭建或活动构件拼装,不得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二层。

  (3)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为二年,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如需要继续使用,须在期满2个月前向原批准单位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时限不得超过一年。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的,临时建筑不得延期,不得转借和转租他人使用。

  (4)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十五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的道路建设以及各类杆线、管线等市政设施建设,应根据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做到超前设计与规划。中心城区、重点建设区域和沿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管线工程,应当埋设在地下。已有架空管线,应逐步改在地下埋设。

  第十六条  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进行审批。自然资源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现场勘察,视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审查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需开挖城市道路的,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开挖手续。经自然资源部门现场放线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迁移的杆线、管线,产权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因受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按规划位置敷设而又急需施工的管线工程,由自然资源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供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自然资源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二年,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其许可自行失效。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单位或个人、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要求,接受规划批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从自然资源部门对建设工程开工现场放线开始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结束。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的内容

  1. 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经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含市政道路、桥梁、管线工程等)进行现场放线及验线。

  2. 对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基础、地下工程、标准层、平面变化层、屋顶、总高度、外墙装饰材料和色彩以及绿化、室外附属设施等环节进行跟踪检查。

  3. 对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规划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批准的建设工程图件,确需变更的,必须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批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施工前必须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建设规划放线,领取规划放线通知单,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放线,经自然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建设工程基础施工至设计基础平面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复核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不合格的应及时改正。

  第二十六条 除个人建设项目外,其余建设项目开工至竣工规划验收期间,必须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公示牌》,公示牌的内容、格式、规格应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的要求制作。

  第二十七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立动态跟踪管理制度,制作《建设工程批后跟踪表》,分阶段对建设工地进行巡查,对违法建设行为及时查处、纠正。

  第二十八条 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分别对以下环节进行跟踪检查:

  (1)建设工程基础阶段;

  (2)主体阶段;

  (3)外墙装饰阶段;

  (4)室外附属工程阶段。

  当建设工程施工至上述各阶段时,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自然资源部门对其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及时作出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对拒不接受监督或整改的,不予验收。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除个人建设项目外,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并提供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核实材料:

  1.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 建设项目放线、验线、复线记录复印件;

  4. 原有建筑、施工用房、临时建筑拆除情况说明;

  5. 具有测绘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1:500竣工测绘报告及相关图件;

  6.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相关公示情况材料;

  7. 建设工程变更相关材料;

  8. 其他相关图件资料。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核实,由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及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内容,检查核实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主要核实内容:

  1. 总平面布局。检查项目建设工程的用地范围、位置、坐标、平面形式、建筑间距、管线走向及管位、出入口布置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关系等是否符合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

  2. 空间布局。检查项目建筑工程的地面设施与地下设施的关系、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建筑高度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空间关系等是否符合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

  3. 建筑造型。检查建筑物的外观造型、材料、色彩等是否符合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

  4. 配套设施。检查室内外配套设施是否符合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

  第三十二条  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核实合格的,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实地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自然资源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个人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的,须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放线记录、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到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一律不得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自然资源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本县的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为违法建设的处置部门,依法制止和处理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

  第一、二级管控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主要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查处。三级管控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主要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查处。自然资源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与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工作联动机制,依法开展好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城规划区辖区内社区、村民委员会,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已建成小区内禁止私搭乱建,社区、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在小区内进行违反规划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县自然资源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十七条 自然资源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县城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 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2. 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3. 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执法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行为的,县自然资源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中心城区以外的乡、镇规划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已发布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