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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凤庆县集体土地统征入股细则(草案)》听证会听证结果公告(第3号)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事务中心     时间:2022-07-18     点击率: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及《临沧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将《凤庆县县集体土地统征入股细则(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予以公布。

一、听证会举行情况

听证会于2022年7月18日下午15:00—17:30在凤庆县自然资源局6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凤庆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王建钧同志主持,凤庆县自然资源局收储中心主任赵礼斌同志任听证陈述人。

本次听证会应到听证代表27名,实到26名,其中:所涉勐佑镇2人、洛党镇2人、凤山镇6人,人大代表1人,政协委员1人,法律工作者1人,相关部门代表13人。听证监察人1人,听证陈述人1人。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说明听证主题,介绍听证代表、出席及受邀人员,并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及到场情况;

(二)听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纪律和注意事项;

(三)听证陈述人陈述听证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

(四)听证代表发言及现场解答;

(五)听证代表最后陈述并收集、汇总书面意见表,听证会所有人签字;

(六)主持人作听证会总结、宣布结束会议。

二、听证代表对《凤庆县县集体土地统征入股细则(草案)》的意见建议

参加听证会的33名听证代表对《凤庆县县集体土地统征入股细则(草案)》均表示支持和赞同,

凤庆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18日



凤庆县集体土地统征入股细则(听证修改稿)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我县的征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凤庆县实际出发,以稳定和提高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为原则,县人民政府制定凤庆县集体土地统征补偿入股兑现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统征指所在全县范围内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统一征用的集体土地。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补偿入股指在统征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入股。

第四条 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公布的《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的《凤庆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补偿费统征入股;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与区片综合地价配套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五条 统征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95%兑现到农户,5%兑现到集体。

第六条 土地补偿集体部分的当年全额兑现,土地补偿农户部分征地当年兑现10%,其余以入股方式按1000元为一股入股(不足1000元的余款纳入征地当年兑现),由县自然资源局核放股金本,附着物补偿当年兑现。入股期限从征地当年起满十年为期,期满后,入股者可根据本人实际,提出申请退还本金和退回股金本。

第七条 组织兑现的责任单位为凤庆县人民政府,实施单位

为县财政局和县自然资源局。

第八条 入股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自然资源局统一核发

的股权证为准,由县自然资源局建立管理台账进行统一管理;股权证可依法继承、转让、抵押等,由县自然资源局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县自然资源局代表县政府有优先回购和不定期回购股权的权利。

第九条 股红从征地第二年起算,由县财政每年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于每年8月前核拨县自然资源局,并于每年8月底开始兑现。

第十条 兑现股红时,以货币方式兑现,由县自然资源局按财政、发改、粮食等部门的意见以当年中等质量以上的15公斤大米的市场价格兑现给持股人。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凤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