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
(草案)》的说明
——2007年11月26日在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吴 洪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就《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有限的无线电频率资源,保持良好的电磁环境对于保持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几年来,随着经济文化科技的发展,全社会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台站址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使用各种无线电发射设备和使用工业、科研、医疗设备及高等级公路、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等设施所产生的电磁干扰,致使无线电电磁环境遭受严重损害,并呈恶化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干扰现象明显增多。无线电干扰逐年上升,投诉明显增多,已威胁到森林防火、航空飞行、铁路调度、水上航运和警用通信等安全。二是无线电背景噪声大幅提高。据2006年《昆明地区电磁环境评估》课题研究报告表明,昆明市区的88个点(VHF/UHF频段,20MHz-3000MHz)的平均背景嗓音场强高于城郊平均背景噪声场强9.5倍(19.6dB)。三是城市电磁环境日益复杂、恶化,通信质量越来越差,短波电台通信距离大幅缩短,无线电通信专用网的通信覆盖范围越来越小,有时全网瘫痪。不断恶化的电磁环境不仅影响了无线电业务正常开展,而且影响到了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防止和减少干扰,降低无线电背景噪声,保障电磁频谱空间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空间,科学利用频谱资源,实现电磁兼容,迫切需要制定我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经过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送审稿)报省政府审批。省政府法制办收到送审稿后,依照立法法和省人大立法条例的规定,发送各州、市人民政府和32个省属部门和部分管理相对人征求了意见。到北京召开专家咨询会议,向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无线电管理局作了汇报;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赴山东、上海、福建进行了立法考察学习;在楚雄召开了立法调研会,听取昆明、大理、保山等8个州、市政府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召开省发展改革委等20多个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及10个无线电频率使用和电磁环境保护单位参加的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在《云南法制报》和云南电子政务、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在协调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并经2007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省政府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条例(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职责
为了明确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在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中的职责,落实保护责任制,条例(草案)作出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中的职责(第五条);二是无线电管理机构主管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责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职责(第六、八、九条);三是明确无线电监测机构负责无线电电磁环境的监测、评估和电磁兼容分析工作(第十条)。
(二)关于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区
根据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需要,应当设立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区。因此,条例(草案)作出五项规定:一是规定了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程序(第十一条);二是规定了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区的划定程序(第十二条);三是规定了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区的划分级别(第十四条);四是规定了在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禁止事项和特许要求(第十七条);五是规定了在保护区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协调处理机制(第十八条)。
(三)关于使用会议干扰器的管理制度
当前,会议干扰器(移动通信干扰器)的使用已很广泛。但是有的是有必要使用的,具有合理性;有的是不应当使用的,而且污染了无线电电磁环境,影响了无线电业务的正常开展。为此,条例(草案)规定了无线电移动通信干扰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四)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跟踪制度
为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销售管理,防止不符合国家标准及假冒伪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流入市场,及时掌握设备流向信息,净化无线电电磁环境,条例(草案)规定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跟踪制度(第二十三条)。
(五)关于无线电电磁环境监测评估
强化无线电电磁环境监测评估工作,对于加强无线电电磁环境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为此,条例(草案)作出4项规定:一是规定在一、二、三级保护区内特许事项和禁止事项(第十五条);二是规定在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和申请设置无线电台的要求(第十六条);三是规定涉及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要求(第二十一条);四是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无线电电磁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度(第二十六条)。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是否妥当,请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