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罚〔2022〕195号
发布日期:2022-07-11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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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凤庆县久久大药房小湾分店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负责人:李解平

经营范围:药品零售;医疗器械零售;保健食品零售。

营业场所:凤庆县小湾镇小湾村集贸市场

负责人:李解平,男,汉族,1975年10月24日生,湖南省邵东县流泽镇土地山村人,现住凤庆县鲁史镇鲁史新街。

2019年,当事人依法设立小湾分店,从事药品零售经营活动,由李新坤负责具体经营和管理。2022年4月21日,本局在当事人店内二楼仓库发现:1、酚氨咖敏颗粒20190222生产,有效期至202108,数量30包,货值99.00元;2、风热感冒颗粒,20190425生产,有效期202203,数量5盒,货值50.00元;3、感冒糖浆,20210111生产,有效期20110110,数量20瓶,货值140.00元以及其他共计44种药品(详见清单【2022】195号)超过使用有效期,涉案药品全部货值1357.00元。经核查,上述涉案药品超过使用有效期后未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另查实,当事人储存药品场所卫生状况较差、药品无序存放、“三防”措施严重不到位,以及超过使用有效期,未超过使用有效期药品混放等事实,且当事人在明知相关药品超过使用有效期限的情况下未及时的进行清理,未能提供相关的超过使用有效期药品处理痕迹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李解平、李新坤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在质量负责人参加检查的事实,在经营场所(仓库)查获超过使用有效期限药品的事实,当事人储存药品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事实等等;

4、李解平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在经营中、在药品储存中存在药品超过使用有效期限,储存环境不符合要求的事实;以及现场查获超过使用有效期限的药品数量、品种、价格等事实;

5、图片第一组6页10张,证明当事人储存药品场所现场情况,李新坤参加检查的事实,超过使用有效期药品存放地点的事实以及执法人员检查情况的事实;

6、第二组2页4张,证明从当事人店内查获超过使用有效期限药品的详细情况(部分);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2年06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凤市监听告【2022】19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

本案中,当事人在药品经营中,未能对储存的药品在超过使用有效期后进行及时的清理和记录、销毁,将超过使用有效期的药品同其他的药品混装存放,且存储药品场所环境较差,问题突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劣药违法行为。

在调查期间,当事人对存在的问题认识到位,态度较好,对问题立行立改,积极配合、说明情况,提供材料。且本局在2022年4月28日的整改检查中,当事人对存在问题整改措施有力、落实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五)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关于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关于同类型案件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减轻处罚。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依法查扣的药品(详见清单【2022】195号);

2、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凤庆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XXX,户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凤庆县凤山镇凤平路中段)。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7月5日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凤市监罚〔2022〕195号

行政处罚

当事人基本情况

凤庆县久久大药房小湾分店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劣药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依法查扣的药品(详见清单〔2022〕195号);

2.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5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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