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地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4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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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对非法采伐、移植、运输古茶树; 伐树采摘古茶树树叶、花果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2016年8月30日临沧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之一的,没收采伐工具、实物、违法所得,并处每株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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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古茶树进行挖根、剥皮、台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2016年8月30日临沧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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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使用危害古茶树生长和茶叶品质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擅自移动、破坏和伪造古茶树保护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2016年8月30日临沧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改正,并处每个标识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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