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营盘镇委员会 营盘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盘镇干塘村南糯河生态粮蔬种植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营盘、秀塘、干塘、帮拐、忙帮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镇级各单位(部门):
《营盘镇干塘村南糯河生态粮蔬种植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营盘镇委员会
营盘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营盘镇干塘村南糯河生态粮蔬种植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快推进全镇农业现代化、规模化集约经营,结合营盘镇干塘村南糯河流域区位、气候、资源、产业基础实际和全镇产业发展规划,按照沪滇资金使用和管理要求,为确保干塘村南糯河生态粮蔬种植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建设顺利推进,特制定此方案。
一、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1.完善产业道路、灌溉沟渠、蓄水池。新建产业道路9公里,灌溉沟渠9公里,新建500m³蓄水池2个,50m³蓄水池10个。
2.产业配套设施完善。新建农产品分拣车间700㎡、存储仓库500㎡、智慧大棚10个共6000㎡、冷库1个2000m³(保鲜1500m³,冷藏500m³)。
3.项目总投资。项目总投资为1080万元(全额申请沪滇帮扶资金1080万元)。
4.项目建设期限。2023年3月~2023年9月。
二、工作措施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为确保项目有序推进,成立由镇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及涉及的挂村领导任副组长,镇项目办、产业办、水务中心等其他站所负责人,干塘村、秀塘村、帮拐村、营盘村、忙帮村委会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的全程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切实有效推动项目建设。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 杨镌益 镇党委书记
施吴贤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 杨渊 镇党委副书记
汤家昆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武装部长
周兆元 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普玉升 镇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罗春军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成 员: 杨再航 营盘自然资源所负责人
杨恒 镇水务服务中心主任
赵施伟 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主任
王观智 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负责人
李 斌 镇乡村振兴办公室干部
李剑波 营盘村“一揽子”工作队队长
邢映花 帮拐村“一揽子”工作队队长
胡青青 秀塘村“一揽子”工作队队长
王浩桥 忙帮村“一揽子”工作队队长
茶力峰 干塘村“一揽子”工作队队长
杨桂林 营盘供电所所长
鲁传升 营盘村党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吴文军 秀塘村党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罗永军 忙帮村党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汤李强 干塘村党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万红良 帮拐村党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乡村振兴办(项目办),由杨渊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工作专班组成员从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乡村振兴办公室、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水务服务中心、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和项目涉及的5个村“一揽子”工作队中进行抽调。专班成员如有工作变动的,由其接任者自然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二)土地流转
1.项目工作专班、设计单位同农户一起进行土地流转前实地丈量,认领面积无误后农户签字确认,经各村村委会公示3天无异议后,签订相关土地流转协议并统一支付土地流转金。
2.项目区永久用地征地及涉及地上建(构)物、青苗补偿按照《营盘镇干塘村南糯河生态粮蔬种植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地面附着物补偿方案》进行赔付(附件1)。
3.项目区土地整理完成,按公摊系数扣除公摊面积后,按照《营盘镇干塘村南糯河生态粮蔬种植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土地流转实施方案》(附件2),同增同减对项目区土地进行再分配,认亩不认埂,确保项目区土地持续有效地发挥作用。
(三)建设管理
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用地、用水、用电等协调工作,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突发状况,确保项目按期、按质完成和有效使用。
(四)项目验收
项目建设完工后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自验,自验合格后报请县乡村振兴局开展县级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建设主体限时整改,整改结束后进行复验,直至合格为止。
(五)项目移交
干塘村南糯河生态粮蔬种植示范基地项目在县级验收合格后移交建设主体给干塘村、秀塘村、忙帮村、帮拐村、营盘村村民委员会共同组建的合作社使用、管理和维护。
三、推进计划
干塘村南糯河生态粮蔬种植示范基地项目于2023年3月份组织施工单位完成现场勘察复测工作,协调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4月份全面启动建设工作,2023年8月底完成所有建设项目,9月份完成县级验收。
四、项目收益分配
1.流转后的土地由5个村(营盘、帮拐、干塘、秀塘、忙帮)组建合作社,与凤庆万众缘农业有限公司、临沧乡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作进行运营管理,按照运营公司生产计划轮耕种植水稻、豆类、辣椒、茄果、鲜食玉米、水果、青贮玉米等农产品获取收益。
2.租地农户可就近到合作社/运营公司务工,参与种植管理获取工资收入。
五、项目监督
1.由营盘、帮拐、干塘、秀塘、忙帮5个村分别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各村选举产生1名法定代表人负责代表5个村村民、村委会组建农业专业合作联社。
2.合作社定期对运营管理、成本支出、收益等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提高运营质量、防范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每年对合作社运营情况进行2次公示(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
附件:1.营盘镇干塘村南糯河生态粮蔬种植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地面附着物补偿方案
2. 营盘镇干塘村南糯河生态粮蔬种植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土地流转实施方案
3. 营盘镇南糯河生态粮蔬种植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土地流转协议
4. 营盘镇南糯河生态粮蔬种植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协议
附件1:
营盘镇干塘村南糯河生态粮蔬种植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地面附着物补偿方案
加快推进全镇农业现代化、规模化集约经营,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为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打下坚实基础,确保我镇干塘村南糯河生态粮蔬种植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建设顺利推进,结合项目建设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此方案。
一、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标准确定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告实施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
5.《凤庆县统计年鉴》;
6.《营盘镇征地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7.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
(二)征地补偿标准
以凤庆县2022年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为依据,结合营盘镇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进行测算;征地补偿的地类以土地现状为依据进行补偿,面积以实地测量为依据。具体如下:
1.承包地征收补偿价:35000元/亩。
2.林地及荒山:按照5000元/亩进行补偿,林木按实物指标补偿标准补偿。
3.宅基地:对持有合法宅基地使用证的补偿标准:集体土地300元/平方米,国有土地600元/平方米。对已使用的宅基地又无合法证件的按使用前地类进行补偿。
4.鱼塘:在原地类补助的基础上按照10000元/亩补偿。
(三)地面附着物补偿支付标准
针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问题,经镇党委、政府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参照“旱改水”、干塘村大新田高标准烟区、大乃坝村杨柳河万头肉牛养殖场建设项目、里拐村2023 年烟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模式,并组织所涉及的5个村多次研究商议,原则上对项目区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
1.甘蔗:2022至 2023 年秋冬新植蔗(盖膜)按 2000 元/亩予以一次性补偿;2022至 2023 年第一刀砍的甘蔗按 1400 元/亩予以一次性补偿;其他甘蔗青苗按 900 元/亩予以一次性补偿。
2.农作物:玉米800元/亩,豆子、辣椒1500元/亩,秧苗500元/亩。
3.水果林木:(1)澳洲坚果:未挂果50元/株,初挂果150元/株,盛挂果800元/株;(2)芒果:未挂果20元/株,初挂果80元/株,盛挂果300元/株;(3)木瓜、番木瓜:新植小苗1.5元/株,已挂果20元/株;(4)柑橘、香橼、柠檬:未挂果10元/株,初挂果30元/株,盛挂果50元/株;(5)荔枝、菠萝蜜:未挂果50元/株,初挂果100元/株,盛挂果1000元/株;(6)花椒:未结果10元/株,已结果30元/株;(7)竹:龙竹8元/株,其他3元/株;(8)泡核桃:幼树50元/株,初挂果150元/株,盛挂果1000元/株。
4.地面建筑物: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单价(元) | 单位 | 备注 |
1 | 框架结构 | / | 1300.00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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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砖混结构 | / | 1100.00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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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砖木结构 | / | 800.00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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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土木结构 | / | 700.00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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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砖墙石棉瓦 | / | 250.00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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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简易房 | 砖木结构 | 200.00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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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结构 | 130.00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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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板房 | 280.00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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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彩钢瓦 | / | 180.00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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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钢架楼梯 | / | 450.00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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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砖砌花台 | / | 240.00 | 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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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砖砌粉刷灶 | / | 240.00 | 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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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饮水池 | / | 240.00 | 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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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规格 | 单价(元) | 单位 | 备注 |
12 | 庭院内吊井 | / | 1000.00 |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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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围墙 | 小砖围墙 (花墙减半) | 360.00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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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心砖围墙 | 320.00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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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围墙 | 240.00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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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地坪 | 磁砖 | 95.00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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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垫层水泥地坪 | 85.00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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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垫层水泥地坪 | 40.00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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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石地坪 | 28.00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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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草坪 | / | 80.00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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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石板 | / | 110.00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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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大门 | / | 按大门立面面积根据建筑结构相应纳入计算 |
18 | 挡墙、包坎 | 浆砌 | 300.00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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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砌 | 140.00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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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石混凝土浇灌 | 400.00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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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浴盆 | / | 800.00 | 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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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马桶、脸盆(烧磁)、蹲坑(烧磁) | / | 560.00 | 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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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木质吊顶、墙裙装潢 | / | 240.00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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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木质地板 | / | 120.00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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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包门、防盗门 | / | 720.00 | 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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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卷帘门 | / | 180.00 | 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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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搬迁太阳能热水器 | / | 600.00 | 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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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规格 | 单价(元) | 单位 | 备注 |
26 | 钢门、玻璃门、铝合金门 | / | 200.00 | 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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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供水管道 | / | 260.00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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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电力线路 | / | 240.00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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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有线电视 | / | 60.00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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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引水管 | 皮(胶)管 | 5.00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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镀锌管 | 15.00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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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沼气池 | 6立方米 | 2400.00 |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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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立方米 | 3200.00 |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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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大棚 | 钢架结构 | 50.00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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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木结构 | 35.00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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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临时占地补偿
1.地上附着物按照前述核定标准补偿。
2.占用承包土地:占一季补一季,参照青苗补偿进行补偿。
3.林地补偿:占用林地补偿按500元/亩一次性补偿重植补助,茶地按2800元/亩一次性补偿垦复重植补助。
4.设计以外的取、弃土场、制梁(板)场、拌合站、施工便道等临时用地,由占用单位负责复垦归还原主,辖区村委会负责协助和监督执行。
(五)其他拆迁
1.涉及电信、移动、联通、电力、广电网络等网(管)线由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迁改任务。
2.其他未尽补偿项目,参照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进行协商。
二、土地面积、地类及附着物核准
1.土地面积以红线图、地形图、农户地块界限绘制时测量面积为准,地类按照现状合理划分。
2.附着物青苗补偿、地面建筑物补偿最终兑付金额以现场测量登记及实地核查确认数为准。
三、地面附着物补偿支付方式
1.地面附着物补偿方式为一次性补偿。
2.经村委会、工作专班和农户实地统计并由农户签字确定后,原则上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地面附着物补偿资金支付。
四、相关要求
1.镇级各部门、项目涉及的干塘村、忙帮村、秀塘村、帮拐村、营盘村务必要提高政治站位,以开新篇、谋大局的态度参与到工作中来,确保土地流转及地面附着物补偿工作顺利完成。
2.项目启动建设后,涉及村需尽快按照项目工作专班与第三方实地丈量结果,加快推进南糯河片区涉及范围的土地流转。积极发动能够满足用工方要求的农户、脱贫户及“三类人员”就近、就便到项目区务工,增加农户务工收入。
附件2:
营盘镇干塘村南糯河生态粮蔬种植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土地流转实施方案
一、流转地点。干塘村南糯河生态粮蔬种植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区(涉及干塘村、秀塘村、营盘村、帮拐村、忙帮村)。
二、土地流转原则。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体制下,维护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原农业用途,不得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流转,流转受益归承包农户所有;2.坚持集中、规模、增效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要推动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相对集中发展规模经营;3.坚持管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要规范合同管理、及时解决纠纷、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确保规范有序进行。
三、土地流转方式。参照“旱改水”、干塘村大新田高标准烟区、大乃坝村杨柳河万头肉牛养殖场建设项目、里拐村2023 年烟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模式,土地流转总体采取租赁的方式进行,原则上第一轮租赁期限为10年(根据实际需要可延长土地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农户统一把项目区内的土地租赁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到项目运营单位。涉及永久建筑及其他确实需要永久使用或变更用途后很难恢复原貌的采取一次性征收的方式进行流转。
1.土地整理后农户指认四至和亩积,农民以转让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确保稳定流转的稳定性,按本人、本组、本村优先承包流转;2.农户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流转。在集中流转、连片开发过程中,对少数不愿流转的承包户,可以通过调换土地等方式协商解决;3.在实施土地整理后,按照“同增同减”原则,按公摊系数0.124扣除公共道路、河道、沟渠、管道、水池等公摊面积后,以每户的净用土地面积按每亩每年不低于 700.00元(现金、实物或实物折价)标准进行流转。土地流转租金从第五年开始,以基本流转价款计算,逐年递增10%,即:2023~2026年700元/亩,2027年770元/亩,2028年847元/亩,2029年932元/亩,2030年1025元/亩,2031年1127元/亩,2032年1240元/亩;4.本项目所指的土地流转价700元/亩/年和后续每年租金均不包含涉及土地的所有政策性补贴在内,如粮种补贴、种植补贴等。
四、目标任务。2023年4月底前完成项目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土地流转。
五、维护农村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1.农村土地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统一由村委会/合作社拨付到农户指定账户;2.在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受让方无法继续经营的,土地应归还原承包方耕种。除原流转合同另有规定外,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再流转;3.国家各项惠农补贴原则上按谁种田谁受益原则发放,土地流转双方有约定的,约定结果要在流转合同中加以明确;4.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附件3:
营盘镇南糯河生态粮蔬种植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土地流转协议
甲方(流出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卡号/一折通号)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流入方): 村民委员会
甲方同意将享有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土地在有效期内进行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公正、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流转标的
1.甲方同意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凤庆县营盘镇南糯河生态粮蔬种植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区 村 组 地块、 地块、 地块(小地块名称)共计 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乙方从事农业集约规模化生产和经营。
2.青苗补偿价款:乙方依据本协议征用甲方土地,其上栽种有 (棵/亩)、 (棵/亩)、 (棵/亩)、 (棵/亩), 补偿标准为 、
、 、 ,共计 元。
二、起止日期
1.委托流转土地期限为10年,原则上自 2023年4月起至 2032年 3月止。具体流转期限根据甲方名下地块上种植的农作物收割情况确定。可根据实际需要可延长土地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
2.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三、土地流转程序及标准
参照“旱改水”、干塘村大新田高标准烟区、大乃坝村杨柳河万头肉牛养殖场建设项目、里拐村2023 年烟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模式,先依照原《土地承包合同》进行登记,由项目工作专班和测绘公司对每户实际土地现状、四至进行测量,农户确认签字。1.在实施土地整理后,按照“同增同减”原则,按公摊系数0.124扣除公共道路、河道、沟渠、管道、水池等公摊面积后,再以每户的净用土地面积按每亩每年不低于 700.00元(现金、实物或实物折价)标准进行流转;2.收益分配。参照旱改水“土地流转租金”模式,土地流转租金从第五年开始,以基本流转价款计算,逐年递增10%,即:2023~2026年700元/亩,2027年770元/亩,2028年847元/亩,2029年932元/亩,2030年1025元/亩,2031年1127元/亩,2032年1240元/亩;3.地租兑付时间:每年2月28号前。结算方式为:一年一支付;4.永久性用地范围按照相关标准一次性征用;5.本项目所指的土地流转价700元/亩/年(均不含所有政策性补贴在内,如粮种补贴、种植补贴等)。
四、流转费用
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于 年 月 日前,按照 元/亩/年,将涉及流转的土地按公摊系数0.124扣除公共道路、河道、沟渠、管道、水池等公摊面积后,共计
亩,合计 元(大写: )支付给甲方。
五、甲方权利义务
1.承诺参与流转土地已完成2022年小春季农作物收割,2023年大春季不再新种植其他农作物。
2.按协议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按约定期限交付、收回流转土地。甲方领取补偿款后,在乙方后续经营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乙方及其相关合作社、运营公司开展正常生产经营。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3.督促乙方按协议行使土地经营权, 合理、环保、正常地使用土地,协助乙方解决该土地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用水、用电、道路、边界及其他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不得将该土地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再次流转。
六、乙方权利义务
1.按协议约定流转的土地具有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主生产权、决策权、产品收益权和处置权。
2.甲方领取补偿款后,在后续经营期间,若乙方发现甲方以任何理由索要费用或阻碍乙方及其相关合作社、运营公司开展正常生产经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3.按照协议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流转租赁费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流转用途,不得使其荒芜,不得对土地、水源进行伤害性、破坏性、毁灭性的操作。
4.未经乙方同意或终止协议,甲方土地不得擅自流转。
七、争议解决方式
1.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群众户籍地涉及的村民委员会和营盘镇司法所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凤庆县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2.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3.本协议一式三(叁)份,甲、乙各执一(壹)份,并报镇政府存档一(壹)份,自双方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营盘镇 村民委员会
(签字按手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见证方:凤庆县营盘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营盘镇南糯河生态粮蔬种植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协议
甲方(流入方):凤庆县营盘镇人民政府
乙方(流出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卡号/一折通号)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营盘镇干塘村南糯河生态粮蔬种植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地面附着物补偿方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公正、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同意甲方一次性征收其名下享有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土地,特签订本协议。
一、流转标的
乙方同意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凤庆县营盘镇南糯河生态粮蔬种植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区 村 组 地块或建构筑物共计 的土地使用权一次性出让给甲方。
二、起止日期
乙方涉及的土地甲方征用时限为一次性永久征用。
三、土地流转程序及标准
参照“旱改水”、干塘村大新田高标准烟区、大乃坝村杨柳河万头肉牛养殖场建设项目、里拐村2023 年烟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模式,先依照原《土地承包合同》进行登记,由项目工作专班和测绘公司对每户实际土地四至和建构筑物现状进行测量,农户确认签字。具体征收标准为:1.承包耕地征收补偿价:35000元/亩;2.林地及荒山、宅基地、鱼塘、其他青苗及地面建筑物补偿标准详见《营盘镇干塘村南糯河生态粮蔬种植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地面附着物补偿方案》。
四、征收费用
1.经现场实量,乙方涉及的地上附着物明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为: 、
、 、 、 、 、 、 、 、 ,共计 元。
3.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涉及征收的土地共计 亩 元,地上附作物补偿 元,合计 元(大写: )支付给乙方。
五、甲方权利义务
1.按协议约定征收的土地具有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主生产权、决策权、产品收益权和处置权。
2.乙方领取补偿款后,在后续经营期间,若甲方发现乙方以任何理由索要费用或阻碍甲方及其相关合作社/运营公司开展正常生产经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3.按照协议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征用及青苗补偿费用。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土地不得擅自流转。
六、乙方权利义务
1.承诺被征收的土地已完成2022年小春季农作物收割,2023年大春季不再新种植其他农作物。
2.按协议规定收取土地征用费,乙方领取补偿款后,在甲方后续经营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甲方及其相关合作社/运营公司开展正常生产经营。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3.协助甲方解决该土地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用水、用电、道路、边界及其他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甲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不得将该土地再次流转。
七、争议解决方式
1.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营盘镇司法所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凤庆县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2.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3.本协议一式三(叁)份,甲方执二(贰)份、乙方执一(壹)份,自双方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凤庆县营盘镇人民政府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签字按手印)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