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举行《凤庆县主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及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18-2020)》听证会的公告
(第3号)
为进一步完善《凤庆县主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及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18-2020)》,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和参与权,维护被征收人正当权益。经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相关程序,于2018年10月26日下午14:30—18:00在县住建局六楼会议室举行了听证会,现将本次听证会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听证时间:2018年10月26日14:30—18:00
听证地点:县住建局六楼会议室
听证主持人:赵世强
听证记录人:杨佳祥、茶树荣
听证监察人:尚红武
听证应到代表68名,截至14:30实到代表61名,符合有关规定,会议如期举行。
二、听证会参加人意见、建议
会上,与会听证代表进行了发言,其中,提出具体观点、意见建议代表共18人,其余代表表示无意见。
通过对代表提出的观点、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和归纳,共梳理出观点、意见建议21条。具体意见建议及是否采纳情况如下:
(一)参会代表一致对推进棚户区改造表示支持,认为推进主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对进一步提升人居环境,改善城镇困难群众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位,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是否采纳:予以采纳。
(二)建议在安置方式中增加划地安置、回迁安置。
是否采纳:不予采纳。理由是:因棚户区改造政策明确不能进行划地安置,且城市规划区内地块已无法满足划地安置需求,因此,不再进行划地安置。回迁安置因建设期限较长,为在上级规定期限内圆满完成我县棚户区改造任务,并结合我县商品房库存情况,目前,暂不考虑采取回迁安置,被征收人可选择置换安置方式。
(三)征收补偿标准较低,特别是室内装潢未单独列入补偿范围。建议在征收补偿办法中,将室内装潢单独纳入补偿范围。
是否采纳:不予采纳。理由是:此次补偿标准有了较大幅度提高,原文庙片区、南边箐河拆迁砖混结构为1300元每平方,此次为3200元每平方,确定补偿单价时已考虑装潢成本,因此不考虑将装潢单独进行补偿。
(四)办法中规定临时安置补偿费按18个月计算,建议给予适当延长。
是否采纳:不予采纳。理由是:本办法规定的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和置换安置,不存在建设安置房时间不确定的问题;且在确定临时安置补偿费用时,已充分考虑了被征收人在协议签订后选房、装修等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因此不作延长。
(五)在征收补偿办法中明确征收安置补偿是否为三年时限内统一标准。
是否采纳:予以采纳。明确三年时限内统一标准。
(六)在奖励方面,办法中只明确了选择货币补偿给予奖励,建议将置换安置也纳入奖励范围;搬迁奖励与货币补偿奖励是否重复计算。
是否采纳:不予采纳。理由是:为鼓励被拆迁人积极选择货币化安置,同时,鼓励广大被征收人尽早签订拆迁协议并完成搬迁,加快片区棚改工作进度,在办法中明确了选择货币化安置给予的奖励和搬迁奖励。货币补偿奖励是指在安置方式中选择货币化安置给予的奖励,搬迁奖励是指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并完成搬迁而给予的奖励。货币补偿奖励和搬迁奖励为两种不同的奖励,不存在重复计算。
(七)征收补偿中,建议适当提高砖混、砖木、土木结构补偿标准,特别是对百年以上的古建筑,考虑历史价值、建造成本等因素,应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是否采纳:不予采纳。理由是:在测算补偿标准时,已充分考虑了县城近年来拆迁补偿标准和全县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水平,为了使我县拆迁补偿工作持续、健康、平稳推进,因此补偿标准不作进一步提高调整。
(八)经营性用房补偿方式建议增加采取同区位置换安置。
是否采纳:不予采纳。理由是:无法控制区位、价值等因素对等置换,由评估公司根据地类位置等具体情况对每户价值进行评估确定。
(九)简易房范围建议由宅基地范围改为围院范围,搬运补助费按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补助60元/平方米,可明确搬迁补助费计算的面积为简易房除外的征收房屋面积。
是否采纳:予以采纳。
(十)建议明确征收后房屋残值不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严禁擅自拆除被征收房屋内的门、窗、水、电等已作价进行补偿的相关设施。
是否采纳:予以采纳。
(十一)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城区内开发商,就被征收人置换的房屋价格进行一定优惠并固定价格,防止开发商随意涨价,在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中明确置换房源是现房还是期房,明确房源的位置、朝向、相关税收、费用、公共维修基金减免政策等。
是否采纳:予以部分采纳。采纳意见为: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城区内开发商,就被征收人置换的房屋价格进行一定优惠并固定价格,防止开发商随意涨价,相关税收、费用减免政策等。不予采纳意见为:在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中明确置换房源是现房还是期房,明确房源的位置、朝向。理由是:由于房源在不同区位由不同开发商建盖,房源位置、朝向无法在方案中一次性进行明确;公共维修基金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减免,减免意见不予采纳。
(十二)政府在实施项目之前,应实事求是宣传片区开发是属于公益事业还是商业开发。
是否采纳:予以采纳。
(十三)在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好被征收人中小作坊加工问题,确保被征收人在拆迁后生产加工不受影响。
是否采纳:予以采纳。
(十四)办法中规定的分户问题,应在规定中增加前置条件,不能因为分户后,补偿价格就得到提高,且分户应该征得家庭成员的一致同意。
是否采纳:予以采纳。
(十五)水田、旱地征收补偿标准应适当提高。且在具体征收过程中严格执行办事公开、公平公正,坚决杜绝暗箱操作。
是否采纳:对意见中提高水田、旱地补偿标准不予采纳,理由是:因棚改范围内涉及水田、旱地征收较少,目前,对补偿标准暂不考虑进行调整
(十六)建议将电力线路、电话移机、闭路电视补偿标准统一分别按420元/户补助。
是否采纳:予以采纳。
(十七)办法中应明确补偿安置标准适用年限,如在未来三年时间适用统一补偿标准,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统一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建议在每一年有一个浮动范畴。在文件中明确三年棚改具体范围。
是否采纳:不予采纳。理由是:为了使政策出台后在一定期限内具有连续性和可操作性,便于工作开展的延续,补偿标准一经出台后,三年内将不作调整,关于棚改范围,因上级分年度下达改造指标,因此,只能待每年上级指标下达后,再结合县城总体规划情况确定改造范围。
(十八)建议实施过程中,执行的补偿标准应统一一致,防止出现在后签订拆迁协议,得到的补偿价格比在前签订拆迁协议得到的补偿价格更高现象。
是否采纳:予以采纳。
(十九)希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集体土地买卖坚决给予制止,加大违法建筑打击力度。
是否采纳:予以采纳。
(二十)在征收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认为购买商品房价格较高,可考虑购买保障房,也可考虑选择置换商品房进行安置。
是否采纳:予以采纳。
(二十一)建议就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标题、征收人、征收实施单位等内容作适当修改。标题建议修改为《凤庆县主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18—2020)》、征收人建议修改为征收管理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凤山镇人民政府建议修改为征收实施单位:凤山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委托机构。
是否采纳:予以部分采纳:即采纳本条建议标题作修改,其他属法定程序概念,不作修改。
凤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