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有关规定,洛党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19日在镇人民政府一楼会议室召开《洛党镇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试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相关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2024年9月19日2:30分,洛党镇人民政府在一楼会议室召开《洛党镇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试行)》听证会。会议由镇人民政府副镇长邓圆春主持。
应参会的听证会代表36名,实际到会34名,符合《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会议设旁听人2名,实际到会2名,成本监审人1名,实际到会1名,听证监察人1名,实际到会1名;会议按照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1.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邓圆春对参会人员进行介绍;
2.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邓圆春介绍《洛党镇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试行)》起草、酝酿、试运行等情况;
3. 镇人民政府镇长于学文作重点补充;
4. 听取听证参加人意见建议,听证人邓圆春同志就听证参加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和说明;
5. 听证参加人对发言记录进行总结整理,填写《意见单》并提交。
二、听证会政策依据
根据《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进一步健全完善乡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49号)、《凤庆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和规范全县区域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凤发改价发〔2023〕1号)等文件。
三、听证会参加人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意见和建议
听证参加人在听取洛党镇人民政府拟定《洛党镇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试行)》的陈述后,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论证,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站在不同的角度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表现出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听证会上听证人还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关于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成本核算等多个方面进行现场解答。听证参加人对《洛党镇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试行)》和有关材料的具体内容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主要有:
一是听证参加人普遍认为,听证会材料齐全、数据详实,可信度高,收费标准结合洛党镇发展实际,建立完善洛党镇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必要的、可行的,听证参加人基本同意听证方案。建议做好宣传,疏导民意,使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部分村建议第三方每3天到村清运垃圾1次,村级不再找车清运。
三是要强化日常监管,统筹第三方力量,合理安排清运片区。
四是第三方应及时清运,形成及时快速转运机制,对垃圾产生源头规范管理,源头减量。
五是农贸市场位置特殊,内含学校、廉租房产生垃圾,总量大,建议政府给予统筹考虑。
六是建议明确开始执行时间。
七是要严格执行听证后形成的《洛党镇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试行)》,保证制度的刚性约束和生命力,确保制度执行到位并逐步完善,同时根据实际运行运营情况,按照有利于推进本项工作,助力人居环境提升的原则,适时对《洛党镇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试行)》进行修订完善,助推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源头减量,保障垃圾清运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四、对听证参加人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对听证会上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镇人民政府进行了仔细地分析、研究、归纳,处理意见如下:
(一)给予采纳的意见建议
1.对第一条意见予以采纳。理由:一是国家对征收垃圾处理费有明确规定;二是通过统一规范收费标准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确保农村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得以正常、顺利地开展;三是有利于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
2.对第三条意见予以采纳。理由:镇级将组织第三方对目前摆放垃圾桶(箱)点位进行优化调整,并根据清运能力合理调整清运片区。
3.对第四条意见予以采纳。理由:镇人民政府将加大跟踪督查力度,督促第三方及时清运垃圾。同时,积极开展农村垃圾分类,助推源头减量。
4.对第五条意见予以采纳。理由:若生活垃圾产生量大,大量堆积,清运不及时,容易腐烂发臭,滋生有害病菌,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镇级将督促第三方加大清运频次,对农贸市场垃圾及时进行清运,确保不堆积、不外溢。
5.对第六条意见予以采纳。明确2024年10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
6.对第七条意见予以采纳。理由:镇级将加大督查第三方运营机构、各村、辖区各企事业单位对收费制度执行情况,保证制度的刚性约束和生命力,适时对《洛党镇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试行)》进行修订完善。
(二)不予以采纳的意见建议
对第二条意见不予采纳。理由:中转站有垃圾清运车4辆(其中:中型车2辆、微型车2辆),目前现有车辆只能保障原镇级清运6个村,无法保障其他村垃圾清运,建议非原镇级清运村仍由村级自行清运至中转站,或者由第三方运营单位与村级自行协商,镇级不作统一安排,故不予以采纳。
镇人民政府表示,在听证会后将认真研究和采纳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建议,完善垃圾清运管理相关制度,按照程序进行公示,并上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后执行。
洛党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