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习近平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好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好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凤庆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狩猎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二、禁猎期
禁猎期5年,2023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
三、禁猎对象
禁猎对象为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用工具及方法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其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明确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和狩猎方法。
五、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请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六、举报电话
凤庆县公安局:110、0883-4218266
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0883-4211081
七、本通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凤庆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