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及中央、省、市对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高质量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促进英雄烈士褒扬工作创新发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凤庆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向社会公告如下:
一、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凤山烈士陵园保护范围:陵园占地面积为8531.37平方米,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方向向外延伸相应距离为界,东:向外延伸5米(J7097-J7112连线)为界;南:向外延伸10米(J7112-7123连线)、5米(J7123-J7127连线)为界;西:向外延伸25米(J7127-J7128连线)、5米(J7128-J7130连线)、25米(J7130-J7094连线)为界;北:向外延伸3米(J7094-J7097连线)为界。
未安葬在烈士陵园内的散葬烈士墓:以墓碑为中心,直径10米范围内为保护范围。全县散葬烈士墓共五座,分别是凤山镇清水村杨志华烈士墓、雪山镇荒田村大坟坝组陈华烈士墓、雪山镇新民村委会玉地山杨绍德烈士墓、诗礼乡三合村大平坦组杨林茂烈士墓、诗礼乡三合村板桥组李耀斗烈士墓。
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
凤庆县行政区域内为纪念英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英名墙、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纪念设施以及上述保护范围内的其他附属设施均属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今后在保护范围内修建纪念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均纳入同等保护内容。
附:凤山烈士陵园宗地图
凤庆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