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移交依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乡镇(街道)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政办字〔2023〕80号)和《凤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镇)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和凤庆县新华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赋权事项移交工作,制定本交接书。
二、移交事项
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将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10项行政处罚权交由凤庆县新华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行使。(具体行政职权详见附件)
三、工作责任
(一)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行政处罚权移交工作。
(二)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行政处罚权移交后的业务指导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考核制度。
(三)移交工作完成后,移交的行政处罚权由凤庆县新华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负责行使,承担移交事项的职权和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凤庆县新华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应对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实施移交事项的职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再交由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移交的行政处罚权。
(四)移交事项正式移交前,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尚未办结的凤庆县新华彝族苗族乡辖区内涉及移交事项的案件,仍由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办理直至办结,凤庆县新华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办理移交事项正式移交后新受理的案件。
四、移交日期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10项行政处罚权,自2023年12月15日起,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正式交由凤庆县新华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负责行使。
五、其他事项
(一)所移交事项不受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变更而变动。
(二)本赋权事项交接书所列赋权事项及赋权方式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及部门职能变化等情况,结合实际适时调整。
(三)本赋权事项交接书一式五份,移交方单位和接收方单位各执一份,各报送至县委编委办、县司法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备案一份。自签订之日起,赋权事项交接书公布于政府网站,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赋权事项交接书未尽事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移交赋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
移交方: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
接收方:凤庆县新华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