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凤庆县实际情况,凤庆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建成区禁止燃放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和禁止销售区域
(一)县城建成区北至绿茗路(滇红路与绿茗路交叉路口至通河桥东端段),东至迎春河滨河路凤庆县第三中学段(通河桥东端至宝岚桥段),南至华屹小区与凯莎名都小区交界,西至滇红路(含县委、县政府、人大、政协四机关办公区域)范围内为禁止燃放区域。
(二)县城建成区内出殡送丧和开业庆典禁止燃放。
(三)县城建成区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广场等公共空间禁止燃放。
(四)除以上区域外,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1. 文物保护单位;
2. 车站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3.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仓库等;
4.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 医疗机构、学校、敬老院;
6. 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五)县城建成区内和禁止燃放区内不再批准设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原批准设置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已到期的自然失效,许可证在有效期的零售店,不得再在县城建成区内和禁止燃放区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在禁止燃放区内及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全天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外的县城建成区开业庆典、出殡送丧等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生产烟花爆竹原材料。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销售,并依法给予处罚;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予以问责;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经营的,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拒绝、阻碍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经营,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热线:“110”报警电话、“12345”政务服务热线。
八、各乡镇,城区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九、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企业和网点,要积极主动对购买者做好宣传工作,从源头引导消费者严禁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十、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凤庆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