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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 凤庆县鲁史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权交接书

来源:      作者:鲁史镇人民政府     时间:2023-12-15     点击率:

一、移交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乡镇(街道)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政办字〔2023〕80号)和《凤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镇)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要求,为做好行政处罚权移交工作,制定本交接书。

二、移交事项

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将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10项行政处罚权交由凤庆县鲁史镇人民政府行使(具体行政职权详见附件)。

三、工作责任

(一)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行政处罚权移交工作。

(二)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行政处罚权移交后的业务指导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考核制度。

(三)移交工作完成后,移交的行政处罚权由凤庆县鲁史镇人民政府负责行使,承担移交事项的职权和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凤庆县鲁史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实施移交事项的职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再交由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移交的行政处罚权。

(四)移交事项正式移交前,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尚未办结的鲁史镇辖区内涉及移交事项的案件,仍由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办理直至办结,凤庆县鲁史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移交事项正式移交后新受理的案件。

四、移交日期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10项行政处罚权,自2023年12月15日起,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正式交由凤庆县鲁史镇人民政府负责行使。

五、其他事项

(一)所移交事项不受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变更而变动。

(二)本交接书所列移交事项及移交方式,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部门职能变化及评估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本交接书一式五份,移交方单位和接收方单位各执一份,并报送县委编委办、县司法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各备案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移交事项交接书公布于政府网站,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交接书未尽事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移交方: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

接收方:凤庆县鲁史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