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 政发〔2023〕9号)、《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乡镇(街道)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政办字 〔2023〕80号)和《凤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镇)行 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凤庆县水务局和大寺乡人民政府赋权事项委托工作,制定本委托协议。
一、委托事项及权限
大寺乡人民政府科学评估自身承接能力,从《云南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2023年版)》中选取赋权事项,承接相应行政处罚事项的申请受理和审核决定权限。
二、赋权事项目录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赋权事项类型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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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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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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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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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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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日期
有关委托事项于2023年12月15日起正式实施。凤庆县水务局对其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责任
(一)凤庆县水务局负责行政职权赋予工作。
(二)凤庆县水务局与大寺乡人民政府建立工作互动交流机制,协助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及时交流信息。
(三)凤庆县水务局对大寺乡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大寺乡人民政府在委托范围内,以凤庆县水务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接 受凤庆县水务局的指导和监督,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四)凤庆县水务局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要求,对委托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相关事项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大寺乡人民政府应认真落实相关要求,并主动、及时公开实施行政处罚事项的相关信息。
(五)大寺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使委托权,或者不履行委托职责的,凤庆县水务局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追究相关责任。大寺乡人民政府超过委托权限或违规实施行政处罚,造成恶劣影响或引起国家赔偿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所委托事项不受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变更而变动。
(二)本委托协议书一式五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各执一份,各报送至县委编委办、县司法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备案一份。自签订之日起,赋权事项委托协议公布于政府网站,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委托协议未尽事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委托机关:凤庆县水务局
受委托机关:凤庆县大寺乡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