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 政发〔2023〕9号)、《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乡镇(街道)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政办字 〔2023〕80号)和《凤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镇)行 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凤庆县农业农村局和大寺乡人民政府赋权事项委托工作,制定本委托协议。
一、委托事项及权限
大寺乡人民政府科学评估自身承接能力,从《云南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2023年版)》中选取赋权事项,承接相应行政处罚事项的申请受理和审核决定权限。
二、赋权事项目录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赋权事项类型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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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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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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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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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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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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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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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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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涂改、伪造《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 证》、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标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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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畜禽养殖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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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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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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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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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实行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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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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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 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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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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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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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日期
有关委托事项于2023年12月15日起正式实施。凤庆县农业农村局对其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责任
(一)凤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行政职权赋予工作。
(二)凤庆县农业农村局与大寺乡人民政府建立工作互动交流机制,协助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及时交流信息。
(三)凤庆县农业农村局对大寺乡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大寺乡人民政府在委托范围内,以凤庆县农业农村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接 受凤庆县农业农村局的指导和监督,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四)凤庆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要求,对委托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相关事项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大寺乡人民政府应认真落实相关要求,并主动、及时公开实施行政处罚事项的相关信息。
(五)大寺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使委托权,或者不履行委托职责的,凤庆县农业农村局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追究相关责任。大寺乡人民政府超过委托权限或违规实施行政处罚,造成恶劣影响或引起国家赔偿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所委托事项不受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变更而变动。
(二)本委托协议书一式五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各执一份,各报送至县委编委办、县司法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备案一份。自签订之日起,赋权事项委托协议公布于政府网站,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委托协议未尽事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委托机关:凤庆县农业农村局
受委托机关:凤庆县大寺乡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