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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赋权委托协议(大寺乡人民政府)

来源:      作者:大寺乡人民政府     时间:2023-12-15     点击率: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 政发〔20239)、《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乡镇(街道)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政办字 〔202380)和《凤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行 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凤庆县农业农村局大寺乡人民政府赋权事项委托工作,制定本委托协议。

一、委托事项及权限

大寺乡人民政府科学评估自身承接能力,从《云南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2023年版)》中选取赋权事项,承接相应行政处罚事项的申请受理和审核决定权限。

二、赋权事项目录

序号

赋权事项名称

赋权事项类型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2

行政处罚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3

行政处罚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5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6

行政处罚

对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处罚


7

行政处罚

对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处罚


8

行政处罚

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9

行政处罚

对转让、涂改、伪造《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
证》、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标识的处罚


10

行政处罚

对畜禽养殖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11

行政处罚

对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2

行政处罚

对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13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处罚


14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实行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


15

行政处罚

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16

行政处罚

对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
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7

行政处罚

对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18

行政处罚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处罚



三、委托日期

有关委托事项于20231215日起正式实施。凤庆县农业农村局对其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责任

()凤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行政职权赋予工作。

()凤庆县农业农村局大寺乡人民政府建立工作互动交流机制,协助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及时交流信息。

()凤庆县农业农村局大寺乡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大寺乡人民政府在委托范围内,以凤庆县农业农村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接 凤庆县农业农村局的指导和监督,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凤庆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要求,对委托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相关事项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大寺乡人民政府应认真落实相关要求,并主动、及时公开实施行政处罚事项的相关信息。

()大寺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使委托权,或者不履行委托职责的,凤庆县农业农村局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追究相关责任。大寺乡人民政府超过委托权限或违规实施行政处罚,造成恶劣影响或引起国家赔偿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五、其他事项

()所委托事项不受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变更而变动。

()本委托协议书一式五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各执一份,各报送至县委编委办、县司法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备案一份。自签订之日起,赋权事项委托协议公布于政府网站,接受社会监督。

()本委托协议未尽事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委托机关:凤庆县农业农村局

受委托机关:凤庆县大寺乡人民政府

2023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