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 政发〔2023〕9号)、《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乡镇(街道)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临政办字 〔2023〕80号)和《凤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镇)行 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凤庆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大寺乡人民政府赋权事项委托工作,制定本委托协议。
一、委托事项及权限
大寺乡人民政府科学评估自身承接能力,从《云南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2023年版)》中选取赋权事项,承接相应行政处罚事项的申请受理和审核决定权限。
二、赋权事项目录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赋权事项类型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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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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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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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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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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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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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自用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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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日期
有关委托事项于2023年12月15日起正式实施。凤庆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其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责任
(一)凤庆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行政职权赋予工作。
(二)凤庆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与大寺乡人民政府建立工作互动交流机制,协助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及时交流信息。
(三)凤庆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大寺乡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大寺乡人民政府在委托范围内,以凤庆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接 受凤庆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指导和监督,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四)凤庆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要求,对委托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相关事项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大寺乡人民政府应认真落实相关要求,并主动、及时公开实施行政处罚事项的相关信息。
(五)大寺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使委托权,或者不履行委托职责的,凤庆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追究相关责任。大寺乡人民政府超过委托权限或违规实施行政处罚,造成恶劣影响或引起国家赔偿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所委托事项不受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变更而变动。
(二)本委托协议书一式五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各执一份,各报送至县委编委办、县司法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备案一份。自签订之日起,赋权事项委托协议公布于政府网站,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委托协议未尽事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委托机关:凤庆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受委托机关:凤庆县大寺乡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