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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自然保护区养殖设施及放牧行为开展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作者:     时间:2024-02-06     点击率:

为扎实抓好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管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和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绿盾”专项行动等工作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自然保护区养殖设施及放牧行为开展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重点

(一)自然保护区内的养殖设施及其它各类违法违规设施。

(二)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三)其他侵占自然保护区及违反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清理整治时限

(一)各养殖户或当事人务必于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自然保护区内的养殖设施及其它各类违法违规设施。

(二)各养殖户或当事人务必于通告发布之日起全面停止进入自然保护区放牧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清理整治措施

自行整改时限到期后,如养殖户或当事人未对养殖设施和其它各类违法违规设施进行自行拆除整改的、未停止进入自然保护区放牧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破坏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我们将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举报电话:0883—4211081。

凤庆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