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我县渔业资源和水城生态环境,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和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及《云南省渔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全县范围内天然河道、水库、池塘等水域炸鱼、毒鱼、非法电捕鱼;严禁无证捕捞。凡进行非法捕捞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凡在境内水域进行非法捕捞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非法制售炸鱼、毒鱼、电捕鱼工具,严禁印刷宣传、发布、经营此类广告。凡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乡镇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宣传教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管理。凡持有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工具和物品的组织或个人,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主动将电鱼器设备上缴到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并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缴集中销毁;主动将毒鱼、炸鱼等物品上缴到公安机关。逾期不交的,一经查实,将严格依法从重处罚。
四、对妨碍、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对执法人、举报人和证明人采取威胁、恐吓甚至使用暴力等手段进行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遵纪守法和保护渔业资源的意识。自觉抵制各类非法捕捞行为。一旦发现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捕捞或违法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行为,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执法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 0883-4211112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凤庆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