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办函﹝2021﹞1283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云自然资修复﹝2021﹞645号)的文件要求,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现将以下矿山初步认定为凤庆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为凤庆县人民政府,具体图斑信息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2022年2月28日—3月28日),如有异议,请与凤庆县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0883—4215188。
特此公告!
附件:凤庆县历史遗留矿山初步核查认定一览表
凤庆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8日
凤庆县历史遗留矿山初步核查认定一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