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凤庆县2021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
凤政征告〔2022〕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凤庆县2021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自然资复〔2022〕44号)批准,决定征收凤山镇龙泉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民集体土地2.2217公顷,作为凤庆县2021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凤庆县2021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征收土地位于凤山镇龙泉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用途为住宅、商服、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收村组、面积和地类
征收凤山镇龙泉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民集体土地2.2217公顷,其中农用地0.0278公顷,建设用地2.1939公顷,未利用地0.0000公顷。
四、征收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2020年11月9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批准公布实施的《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和保障途径
本次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及社会保障安置。社会养老保障安置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26号)、《临沧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相关事项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请于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其补偿内容以县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调查结果为准,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县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特此通告
凤庆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4日
云南省厅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