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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从严规范佩戴口罩的通告 (2022年第5号)

来源:凤庆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作者:     时间:2022-04-01     点击率:

为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方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要求,以最严格的措施将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全面落地、落细、落实,有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现将从严佩戴口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明节祭扫期间不得组织开展群体性聚集活动,祭祀活动从简、提倡文明祭祀,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时间已过的传统节庆活动,原则上不再补办。

二、辖区内无固定营业场所的小吃摊、早点摊、杂货摊、水果摊等流动摊点一律暂停营业。

三、坚持“出门必戴、接触必戴”的原则,所有人员外出或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必须规范佩戴口罩。县、乡、村三级要派出流动监督人员,对包保网格责任区域进行定点监督,发现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或者佩戴口罩不规范者,须在现场进行佩戴口罩义务宣传,直到查到下一个不佩戴口罩者,并转发20条正确佩戴口罩信息后方可替换离开。

四、各类商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经营主体,要督促进出营业场所人员规范佩戴口罩,并在出入口处设置醒目提示,严格落实扫码验码、测量体温、佩戴口罩、1米线等常态化防控措施;经营面积不足500平方米的超市、商铺检查发现有2人及以上不规范佩戴口罩的,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场、超市、商铺检查发现有5人及以上不规范戴口罩的,农贸市场检查发现有20人及以上不规范戴口罩的,一律关停整顿,同时在县内各类媒体平台通报曝光。

五、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干部职工要带头规范佩戴口罩,对在任何公共场所发现不规范佩戴口罩的,一律进行公开通报。

六、对拒不服从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教育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或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四百元罚款。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全县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做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共同遵守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

凤庆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