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县野生植物资源现状及保护工作实际,现就禁止非法私采乱挖及经营利用野生植物等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2021年9月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联合公布了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年第15号)。《名录》中,我县境内有多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特别是兰属(如:莲瓣兰、春兰)、石斛属等部分野生植物已经升级为国家二级及以上保护野生植物。
二、根据野生植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全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全面禁止以下行为:
(一)禁止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二)禁止非法采伐珍贵树种,挖取珍贵树种树根,采集其枝叶、果实、种子,剔剥其活树皮。
(三)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四)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五)禁止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六)禁止在划定的珍贵树种保护区、禁伐区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或者从事取土、堆物等破坏珍贵树种生存环境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事项。
三、凡非法私采乱挖及经营利用野生植物的,一经查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阻碍、拒绝或以暴力抗拒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市民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野生植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共同保护好各类野生植物资源,努力把凤庆建设成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凤庆”“生态凤庆”。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凤庆县公安局:110
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0883—4211081
凤庆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