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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对凤庆欢歌娱乐城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来源: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      作者:凤庆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时间:2024-07-24     点击率:

一、案件情况:经调查:凤庆欢歌娱乐城2024年4月22日20时许接纳杨**(13岁)、程**(16岁)、尹*(17岁)3名未成年人在凤庆欢歌娱乐城(大理)包房内娱乐。凤庆欢歌娱乐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 处罚结果:对凤庆欢歌娱乐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 处罚单位: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

五、 处罚时间: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