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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对凤庆县兴旺文体用品经营部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处罚

来源: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      作者:凤庆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时间:2024-08-09     点击率:

一、案件情况:经调查:2024年7月29日15时20分至2024年7月29日16时35分由扫黄打非办牵头、凤庆县公安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文化市场专项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执法人员简鸿钧(25080221005)、李亚丽(25080221022)依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对位于凤山镇龙泉社区顺宁路(凤庆县兴旺文体用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摆放有教辅书,执法人员查看了该场所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没有出版物零售事项,商家也未能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该场所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能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二、法律依据:该场所违反《出版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依据《出版物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处罚结果:对凤庆县兴旺文体用品经营部作出:1.予以取缔(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之前不得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2.没收18本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四、 处罚单位: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

五、 处罚时间: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