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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消防救援局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来源: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作者:     时间:2024-08-15     点击率:

序号

事项名称

职权类型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1

消防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 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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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强制拆除或者清除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条第三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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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逾期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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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5

对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第六十条第三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七十条第三款: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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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 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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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号公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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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号公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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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改正,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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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改正,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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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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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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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责令改正,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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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责令改正,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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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责令改正,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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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人员密集场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责令改正,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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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停产停业,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号公告)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或者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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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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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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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对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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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对违反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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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谎报火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二条三项:谎报火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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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对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二条第四项: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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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对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五项: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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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对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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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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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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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对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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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对过失引起火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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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对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第六十四条第三项: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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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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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对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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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对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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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对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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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且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者依法及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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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对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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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对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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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对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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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对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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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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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对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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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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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对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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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对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或者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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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或者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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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对违反规定出具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施工图出具审查合格书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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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对违反规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活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或者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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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对违反规定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号公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超出许可范围、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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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对建设工程擅自占用公共消防设施规划用地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建设工程擅自占用城乡消防规划或者城乡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告消防设施用地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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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对擅自安装、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建设工程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未经检验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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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对对外承包、租赁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建筑物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建筑物所有权人明知建筑物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外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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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对对外委托经营、管理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建筑物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号公告)第五十条第三项:建筑物所有权人明知建筑物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外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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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对维修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维修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配件、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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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对违反规定倾倒、处置、废弃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向公共场所、下水道、地下工程、公共水域、普通废弃物处理场所倾倒、处置、废弃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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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对违反规定进行加油、加气作业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使用流动油罐车、加气车进行加油、加气作业,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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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对违反规定发生燃油、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泄漏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未按规定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发生燃油、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泄露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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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威胁公共安全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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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对未按要求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未按照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或者隐瞒、谎报火灾损失、不如实提供火灾有关情况的;处警告或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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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对隐瞒、谎报火灾损失、不如实提供火灾有关情况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未按照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或者隐瞒、谎报火灾损失、不如实提供火灾有关情况的;处警告或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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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对拒不接受火场指挥员调动、不协助灭火救援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单位拒绝接受火场指挥员调动,不协助灭火救援的;处警告或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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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对未履行组织扑救火灾义务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未履行组织扑救火灾义务,或者阻止、妨碍他人扑救火灾的;处警告或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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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对阻止、妨碍他人扑救火灾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未履行组织扑救火灾义务,或者阻止、妨碍他人扑救火灾的;处警告或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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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疏散逃生路线图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疏散逃生路线图或者声音、视像警报装置的;处警告或5000元以下罚款。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62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声音、视像警报装置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疏散逃生路线图或者声音、视像警报装置的;处警告或5000元以下罚款。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63

对按规定定期检测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项:未按照规定对自动消防设施、机械防烟排烟系统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的电气系统每年进行检测的;处警告或5000元以下罚款。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64

对未经备案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六项:在本省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企业、代理商、经销商未向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的;处警告或5000元以下罚款。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65

对消防控制室未实行24小时值班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七项:消防控制室未实行24小时值班的;处警告或5000元以下罚款。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66

对未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变更手续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八项: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未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变更手续的;处警告或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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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对拒不接受消防监督检查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九项:拒绝接受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边防)派出所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处警告或5000元以下罚款。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68

对妨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妨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责令改正,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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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物业服务单位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改正,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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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对搭建临时建(构)筑物违反消防规定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搭建临时建(构)筑物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改正,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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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对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广告牌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责令改正,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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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对用于经营活动的民宅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用于经营活动的民宅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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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建造师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号公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建造师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74

对使用未按照规定通过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号公告)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用人单位使用未按照规定通过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或者未经消防安全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75

对使用未按照规定通过消防安全考试合格的消防从业人员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号公告)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用人单位使用未按照规定通过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或者未经消防安全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76

对使用不具备相应技术职称、职业资格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技术职称、职业资格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77

对违法造成火灾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从重处罚)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78

对违法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从重处罚)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79

对未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或者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或者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处罚。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80

对存在火灾隐患整改不及时或者整改不力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对存在火灾隐患整改不及时或者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处罚。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81

对未赶赴火灾现场组织协调扑救或者因处置不当导致火灾事故后果扩大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赶赴火灾现场组织协调扑救或者因处置不当导致火灾事故后果扩大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82

对阻碍、干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阻碍、干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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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阻碍、干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处罚。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84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处罚。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85

对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者失职、渎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其他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者失职、渎职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处罚或者警告处罚。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86

对违法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建设单位要求建设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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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对违法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设计的处罚。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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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对违法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89

对违法监理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90

对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处罚。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三十五条: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九条处罚。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91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92

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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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对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消防救援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94

对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资质的处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原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撤销其资质,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95

对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96

对资质被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97

对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98

对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99

对不再符合资质条件逾期未改的处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100

对资质条件改正期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101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处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102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兼职执业的处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103

对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104

对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105

对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处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106

对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处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107

对未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八条第三项: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108

对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的处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正)第四十八条第四项: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09

对未备案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书面结论的处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正)第四十八条第四项: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10

对未依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八条第五项: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111

对未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处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八条第六项: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112

对未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处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八条第六项: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113

对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处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八条第七项: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114

对未按标准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灭火器的处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115

对消防设施、灭火器维修、保养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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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对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处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五十条第二款: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117

对伪造、租借、转让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处罚。

政府规章;《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伪造、租借、转让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118

对违法从事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和消防设施维护活动或者同时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处罚。

政府规章;《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同时从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119

对从事消防设计、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经营等与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有直接利益关系业务的处罚。

政府规章;《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从事消防设计、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经营等与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有直接利益关系业务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120

对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业务的处罚。

政府规章;《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业务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121

对违规出具技术服务结果文件的处罚。

政府规章;《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出具的结果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123

对冒用公安机关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政府规章;《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冒用消防救援机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凤庆县消防救援局

124

对违反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的处罚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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