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城乡空气环境质量,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临沧市禁止焚烧蔗梢蔗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凤庆县境内相关区域禁止秸秆焚烧。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
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包括小麦、水稻、玉米、薯类、豆类、烤烟、油菜、甘蔗以及其他杂粮等农作物收获果籽(实)后的剩余物质。
二、禁烧范围
(一)凤庆县城主城区建成区区域内实行全域禁烧。
(二)凤庆中和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外20公里,围合形成的长方体空域范围(具体地标范围以凤庆中和机场净空保护区边界拐点坐标为准)。
(三)沿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及县道干线公路的公路界内及两侧沿线地带。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人文遗址、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通讯设施、高压输配电线路保护区等周边地区。
三、禁烧管理规定
凤庆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县域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由相关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监督责令改正,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影响的,按规定处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涉事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社会监督
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露天秸秆禁烧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违规焚烧秸秆的行为,举报电话:0883—4217988。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凤庆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