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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耕地上种植水果甘蔗的通告

来源:营盘镇      作者:营盘镇     时间:2024-10-29     点击率:

致广大群众:

为守好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现就禁止在营盘镇辖区范围内耕地上种植水果甘蔗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耕地上种植水果甘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5号)等规定和文件要求,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营盘镇辖区范围内耕地上不得新植水果甘蔗。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耕地“非农化” “非粮化”现象,对已经“非农化” “非粮化”的,尽快复耕粮食作物,并同步实施耕地质量提升,确保耕地质量不下降,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 “非粮化”。

二、及时组织开展排查整治

按照全面摸清底数、坚决遏制增量的原则,各村要全面排查辖区水果甘蔗种植面积、地块性质,并于2024年11月10日前完成排查。根据排查结果,细化整改措施、建立台账、明确目标、分类施策,有序化解存量,坚决防止增量。同时要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强化监管核查,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整改一起。

三、整改期限

凡在我镇辖区范围内占用耕地种植水果甘蔗的企业和个人(包括土地经营权承包方)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于2024年11月底以前全面完成水果甘蔗存量销号。逾期不整改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营盘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