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等违规行为进行清查清理的公告 |
来源:凤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住建局 时间:2024-11-28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
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 为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在岁末年初对城区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及拖欠物业费、房租等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清理清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查内容 (一)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所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非申请家庭居住,实际居住人与申请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视为转借;无直系亲属关系的,视为转租)。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拒不恢复原状的。 (三)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的。 (五)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超过6个月的。 (六)财产、收入、车辆、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七)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八)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关法律规定的违禁品的。 (九)违反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其他约定的。 (十)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把公共租赁住房当作“唐僧肉”、变成“亲友房”等。 二、核查处置措施 核查入户时间从2024年11月30日开始至2025年01月10日结束,在核查期间承租户和实际居住人有转租借等违规行为的,可在2024年12月16日前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资料到凤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楼大厅南侧住保股)进行登记、审核,通过审核并符合保障对象的办理变更手续,免予处罚。若承租户和实际居住人在12月16日前未登记的,我局将组织各职能部门无条件腾退房源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诚信档案: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请广大群众积极对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等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转租租借等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的第一举报人,经职能部门查实,举报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且有住房需求的可优先给予配租;举证举报请携带好相关证据到凤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楼大厅南侧住保股)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883-4263828,我局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凤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8日 |
【关闭窗口】 |
主办单位:凤庆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凤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序号:滇ICP备2000131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9210048
政务服务热线:0883-12345
运维单位:凤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