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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医疗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凤庆县医疗保障局      作者:     时间:2025-05-07     点击率: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1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凤庆县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七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四十八条。

凤庆县医疗保障局综合监督管理股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否根据法律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等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2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药费用的监督检查

凤庆县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2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3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凤庆县医疗保障局综合监督管理股

定点医药机构

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医疗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及使用医保基金情况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3

医疗保险稽核

凤庆县医疗保障局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四十二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16号)第二条 、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2号)第三十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

凤庆县医疗保险中心

定点医药机构

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医疗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及使用医保基金情况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