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19号)、《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云司通〔2021〕21号)和《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对各部门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决定保留实施证明事项61项(附件1)、取消证明事项64项(附件2)。
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证明事项管理,严格按照本决定取消和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开展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不得新增证明事项。要实施动态管理,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确需增加证明事项的,需按照程序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相应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各乡镇、各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所掌握的当事人相关信息,除涉密事项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向当事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1.凤庆县各部门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61项)
2.凤庆县各部门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64项)
凤庆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