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主席令第56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53号令)、《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民航西南地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民航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 6364-2013)、《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AC-118-TM-2011-01)等法律法规及民航技术规范的要求,现将凤庆通用机场净空保护及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及要求公示如下:
一、凤庆通用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范围
(一)凤庆通用机场净空保护范围: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0公里范围。
(二)凤庆通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民用航空器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范围是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0公里为半径的弧和两条弧线相切跑道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二、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一)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以下行为
1.修建超过净空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3.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4.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5.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6.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飞艇、热气球、风筝、滑翔机、动力伞、无人机等升空物体;
7.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8.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凤庆通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1.在凤庆通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实施建设或进行可能影响电磁环境的任何活动。
2.在凤庆通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严禁擅自变更其技术参数。
3.在凤庆通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凤庆通用机场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4.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1)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2)存放金属堆积物;
(3)种植高大植物;
(4)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5)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5.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凤庆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