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冬春季消防安全监管切实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全县消防安全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形势持续稳定,现就加强全县消防安全和森林草原防灭火管控力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消防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居住出租房房东是本单位、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各单位要立即组织开展并严格落实防火巡查、检查,按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确保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严禁“三合一”现象,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要立即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培训、演练,确保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24小时持证上岗、员工掌握基本消防安全逃生自救常识。
(三)居住出租房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同时,要规范设置电动车停放、充电区域,规范电气线路安装并采用暗敷或套管保护,按要求配置灭火器、独立式感烟报警探测器等消防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及相关部门要依法组织严格检查,对自动消防设施损坏、消防控制室人员未落实24小时值班或无证上岗、常闭式防火门经常处于开启状态等消防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从严处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一律实行挂牌督办,未在规定时限整改的,一律予以停产停业;对不配合整改、拒绝整改或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要组织网格员、护村队、巡防队等基层力量开展巡逻防控,加强防火巡查、宣传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古城镇、城中村、传统村落、大村寨、旅游景区、景点、宗教活动场所、商场、超市、娱乐场所、野外烧烤等要加强防火巡查,对小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群租房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要督促对微型消防站装备器材、灭火药剂及燃油进行检修、补充,确保完好有效;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及群众上香、祈福场所的管理,禁止在室内及危险区域燃放烟花爆竹,香火离可燃物要保持必要的安全间距。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和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火灾隐患,应第一时间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举报电话:119)。
二、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
(一)每年12月1日至翌年6月15日为森林草原防火期,3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根据《临沧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规定: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林木、林地和林地边缘500米以内(含500米)的其他地类为森林防火区。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吸烟、烧香、烧纸;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四)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进行野外农事用火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含三级);有专人监管用火现场;用火后彻底清灭余火;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五)对无民事能力行为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100%落实监护责任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弄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六)严格落实进山入山人员实名登记制度。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进山入山人员一律扫“防火码”实名登记,严禁携带火源入山。
(七)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全县护林员要关口前置,加大对国有林区、景区景点、坟山墓地等重点区域的巡查管护力度,制止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全县党员干部、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消防安全和森林草原防灭火人人有责的主人翁意识,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层层压实责任,传导压力,切实落实消防安全和森林防灭火人防、物防、技防和群防群治措施,确保春节期间消防安全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此通告
凤庆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