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临沧市禁止焚烧蔗稍蔗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全县禁止焚烧秸秆事项通告如下:
一、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本通告所指秸秆种类包括小麦、水稻、玉米、烤烟、油菜及其他杂粮等农作物收获果籽实后的剩余物质,甘蔗的蔗叶、蔗稍等。
二、积极支持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广大农户和企业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和还田政策,推广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原料化、燃料化、基料化综合利用,大幅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效率。
三、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县域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按规定予以罚款;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涉事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露天秸秆禁烧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违规焚烧秸秆的行为,举报电话:12369。
五、本通告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特此通告。
凤庆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