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已审查通过,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及《临沧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请与凤庆县烟草专卖局联系。
附:《凤庆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
云南省凤庆县烟草专卖局
2020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凤庆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
一、听证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国家局、省局、市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要求和规范优化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实施意见要求,在进行相关调研、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凤庆县烟草专卖局草拟了《凤庆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及相关权益人的意见,决定召开《凤庆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此次听证严格按照《云南省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临沧市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程序进行。
二、听证会举行情况
2020年12月15日15:00——17:00,听证会在凤庆县烟草专卖局四楼会议室举行。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如下:
(一)听证主持人
宋 辉 县烟草专卖局局长
(二)决策发言人
许正应 县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罗家华 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
(三)听证监察人
杨新斌 县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股股长
李馨文 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股长
(四)记录人
任光杰 县烟草专卖局凤山管理所所长(因原定的县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副主任杨园园临时有事更换为任光杰,经主持人现场询问全体听证代表,全体参会人员无异议)
李建平 县烟草专卖局党群办党群管理员
(五)听证代表 17名
1.从事卷烟零售业务持证户代表 8名
柯慧平 凤庆县凤山镇城区卷烟零售户
李永明 凤庆县凤山镇城区卷烟零售户
李正平 凤庆县凤山镇城区卷烟零售户
李春林 凤庆县凤山镇城区卷烟零售户
杨永柱 凤庆县勐佑镇农村集镇卷烟零售户
杨红彬 凤庆县勐佑镇农村集镇卷烟零售户
郭汉平 凤庆县洛党镇农村集镇卷烟零售户
艾世英 凤庆县洛党镇农村集镇卷烟零售户
2.申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代表2名
李 祥 凤庆县申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个体工商户
董映雪 凤庆县申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个体工商户
3.消费者代表 2名
李 洲 凤庆县凤山镇青树村居民
周建树 凤庆县凤山镇凤山社区居民
4.其他听证代表 5名
高勤娥 县人大财政经济与预算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世昌 县供销社党组书记、主任
罗春桥 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股股长
廖从继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股长
陈莉莉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股股长
(六)旁听人4名
苏太敏 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区域市场部副主任
谢天荣 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物流中转站站长
张石康 凤庆县凤山镇城区卷烟零售户
施玉宝 凤庆县勐佑镇勐佑村居民
听证会应到28人,实到28人。其中,听证代表17人,听证监察人员2人,县烟草专卖局参加听证人员5人,旁听人员4人。本次听证会应到听证代表17人,实到听证代表17人,到会听证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会听证代表人数的2/3,听证代表中利害关系人、普通社会公众代表12人(利害关系人10人、社会普通公众代表2人),占听证代表人数的1/3以上,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临沧市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要求。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说明听证主题和宣布听证会纪律和注意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代表、出席人员及受邀人员,核对听证会参加人员身份和到会情况;
(三)听证主持人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陈述听证事项具体内容并进行说明;
(五)听证代表进行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进行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监察人发表意见;
(九)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情况进行总结,参加听证会人员对听证笔录审阅后签字。
三、听证代表对《凤庆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决策发言人宣读《临沧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对《规定(草案)》进行说明。17位听证代表就听证事项提出疑问,陈述修改意见和建议。在充分肯定现有烟草制品零售合理化布局规定的基础上,主要有14条建议和9个问题,
具体建议如下:
(一)建议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制定,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制定程序的合法性。
(二)建议制定机关征求法律顾问意见,规定中条款内容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同时认真对比上位法及具体内容,不得超越上位法。
(三)建议零售点布局与城市总体规划业态布局相吻合。
(四)建议布局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考虑以方便群众购买为原则。
(五)建议专卖店要有统一标识和统一风格以便于管理。
(六)建议各点配发的各卷烟品牌应根据销售点群众消费习惯合理配发。
(七)建议自然村设点数量应因地制宜,统一规定设1-3个点可能满足不了便民需求。
(八)建议对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以实际批准设置分设机构设置零售点。
(九)建议将农村1000人以下设1个零售点是否以大的自然村布点设置。
(十)建议严格依照凤庆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执行,市场主体在进行登记过程中,做好宣传。
(十一)建议进行公平竞争审自我审查,完善审查流程,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确保公平竞争审查相关程序规范。
(十二)建议增加上要求卷烟经营户明码标价的要求。
(十三)建议利用互联网信息网络终端推销卷烟。
(十四)规定第十五条,《临沧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属于市级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公布废止。
具体问题如下:
(一)一个人可以申办多个许可证吗?
(二)如果烟草证到期需要办理,但又不符合规定的距离,这样还能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吗?
(三)“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的管理模式下,布点过于密集的区域需如何处理?
(四)许可证到期未能及时延续该如何处理?
(五)请问经营五金建材为什么不能经营卷烟?
(六)许可证地址搬迁的要如何处理?
(七)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是否可以办烟草证?
(八)本店周边游人及居民众多,前后无烟草制品零售点,希望能尽快办理零售许可证,及早服务周边用户。
(九)我家旁边存在有零售户间距离比较近不足50米的情况,如何处理?
四、决策发言人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一)对第一条建议的意见:将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的规定程序、要求,制定《凤庆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二)对第二条建议的意见:将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规定》,《规定(草案)》在拟定后已经请法律顾问进行意见征集修改,本次听证会结束后将整合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再次修改,并还将按《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再次将修改后的《布局规定》报市局法规部门审查。
(三)对第三条建议的意见:在《规定(草案)》第八条第(四)项第4、5、6目中已经明确。虽未直接明确为“布局与城市总体规划业态布局相吻合”,但已涵盖城市总体规划业态布局基本涉及的情况。
(四)对第四条建议的意见:已在《规定(草案)》第3条中明确。
(五)对第五条建议的意见:属于取得许可证开展卷烟零售后的具体要求,不宜在本规定中要求。
(六)对第六条建议的意见:属于取得许可证开展卷烟零售后的具体业务,且目前零售户均按需订购,不存在搭配卷烟。
(七)对第七条建议的意见:目前我县农村区域布局为全市最高,实际上也能满足农村市场消费者,本规定只是对新设置的零售点进行规划,原存在的零售户继续有效。
(八)对第八条建议的意见:《规定(草案)》第五条第(二)项第2目规定: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持证内供不对外营业的特殊场所,每个可设置2个零售点,而不是三个场所一共只能设三个。
(九)对第九条建议的意见:该建议同第七条建议类似,本规定只是对新设置的零售点进行规划,原存在的零售户继续有效。
(十)对第十条建议的意见:《规定》正式出台后,将会严格执行并做好宣传。
(十一)对第十一条建议的意见:将按文件规定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十二)对第十二条建议的意见:《规定》主要针对零售点的布局规划,明码标价属已取得许可证的经营户具体经营规范要求,不宜列入《规定》
(十三)对第十三条建议的意见: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十四)对第十四条建议的意见:我局将及时上报请市烟草专卖局发布文件废止《临沧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临烟专〔2017〕90号)。
(十五)对第一个问题的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均未对一名申请人可申请的行政许可数量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审查新办申请时,不审查名下的许可证数量。只要符合条件,一个人可以申领多个许可证。
(十六)对第二个、第三个、第九个问题的解答: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新规定出台前办理的许可证,可以正常经营及延续,不受距离限制。
(十七)对第四个问题的解答:被许可人没有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的,该许可证就失去了法律效力,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予以注销。假如还需继续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必须到烟草专卖局重新申领许可证。
(十八)对第五个问题的解答:经营五金建材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且省、市烟草专卖局对烟草制品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中均明确“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可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划的许可范围。”,根据我县卷烟零售市场实际结合调查情况,所以不予设置零售点。
(十九)对第六个问题的解答:《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因此,地址变化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作新办或变更。
(二十)对第七个问题的解答:根据《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及身份证明。如果以上材料都齐全就可以办理烟草证,不齐全也无法补全就不办理。因此,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不能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
(二十)对第八个问题的解答:只要符合规定,在受理许可证办理申请后,主要符合法定条件,三个工作日内即可办理完毕。
五、听证会评议情况和听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参加会议的17位代表观点鲜明、意见明确,对《凤庆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草案)》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化的布局关系到社会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制定《规定》是关注民生,关注未来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凤庆县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有利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卷烟零售户的管理服务,有利于维护卷烟消费者、经营户合法权益,十分必要。
针对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县烟草专卖局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认真评议研究。
(一)对以下意见建议予以采纳:
1、建议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制定,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制定程序的合法性。
2、建议制定机关征求法律顾问意见,规定中条款内容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同时认真对比上位法及具体内容,不得超越上位法。
3、建议严格依照凤庆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执行,市场主体在进行登记过程中,做好宣传。
4、建议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完善审查流程,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确保公平竞争审查相关程序规范。
5、规定第十五条,《临沧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属于市级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公布废止。
(二)对以下意见建议不予以采纳:
1、建议零售点布局与城市总体规划业态布局相吻合。
2、建议布局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考虑以方便群众购买为原则。
3、建议专卖店要有统一标识和统一风格以便于管理。
4、建议各点配发的各卷烟品牌应根据销售点群众消费习惯合理配发。
5、建议自然村设点数量应因地制宜统一规定设1-3个点可能满足不了便民需求。
6、建议对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建议以实际批准设置分设机构设置零售点。
7、建议农村1000人以下设1个零售点是否和大的自然村布点设置相同。
8、建议增加上要求经营户明码标价的要求。
9、建议利用互联网信息网络终端推销卷烟。
听证会上,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就本次听证会进行了发言,认为本次听证会严格按照听证会的相关规定进行,听证会合法、真实、有效。本次听证会主持人作了总结发言,认为本次听证会各方面都作了充分准备,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基本达到了本次听证会的目的。最后,参加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在审核听证笔录后作了签名。
云南省凤庆县烟草专卖局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