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临沧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工作的通知》(临环通﹝2020﹞4号)要求,县人民政府对原制定印发的《凤庆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畜禽禁养区划定结果公布如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禁养区域划定原则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二、调整后划定的禁养区域范围
通过调整后,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由原来的27个减少到19个,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面积由原来的453.0359km2 减少到162.5031km2 ,取消限养区划定408.4575km2。
(一)县城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绿荫塘水库、安庆河、头道河水库)由4.6199 km2调整为8.4716 km2;
(二)凤庆五道河片区禁养区原82.6928km2调整减少(实验区)44.8708km2 ,现划定范围37.822km2;
(三)凤庆黄竹林片北段、西段、南段、东段禁养区原110.0872km2调整减少(实验区)32.9262 km2,现划定范围77.161 km2;
(四)凤庆大宗山片禁养区、万明山片禁养区原7.5556 km2调整减少6.5996 km2,现划定范围0.956 km2;
(五)13个乡镇集镇禁养区原104.2384 km2调整减少66.1459km2,现划定范围38.0925km2;
(六)对3个河流禁养区(澜沧江、黑惠江、迎春河、勐佑河),取消划定143.125km2;
(七)古墨村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取消划定0.717km2。
三、禁养区的环境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及养殖小区。
(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应遵循“综合利用优先化、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落实畜禽养殖场固体废弃物、恶臭、废水、畜禽尸体安全处置措施,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加强畜禽养殖场环境绿化,保持畜禽养殖场所环境整洁,实现清洁养殖。
(三)采用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无机复合肥加工、种——养——沼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特此公告
凤庆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