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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第2号)

来源:      作者:凤庆县政府     时间:2020-01-26     点击率:

全县各级各部门、各经营单位、社会各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县已于2020年1月25日发布了疫情防控工作的第1号公告。为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我县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年1月10日后,去过武汉或途经武汉返回凤庆的人员,以及与此类人群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应当主动到村(社区)进行登记,并进行体温检测。未发热的,按照村(社区)医生建议进行医学观察;有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的,应佩戴口罩到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前往医院就诊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症状严重的拨打当地医院急救电话由救护车转运到医院发热门诊诊治。动员疫区返乡人员不外出、不串门、不聚集。

  二、防控工作期间,全面停办群体性活动,取消各类庆典、联欢、集会、展会等大型公众聚集性活动。全县各乡镇、村(社区)取消所有文体活动;所有游乐场所、娱乐场所、室内运动场所(包括电影院、KTV、网吧、酒吧、游泳馆、健身房等)暂停营业;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临时关闭;全县旅游景区景点、宗教场所一律暂停开放。

  三、严格管控婚丧嫁娶等群体活动,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取消或推后聚会性宴请、新婚嫁娶等宴席,不聚会、不聚餐。广大民众减少外出,避免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戴口罩出行,进入车站、商场、超市等密集场所人员全程、正确佩戴口罩,切实加强自我防护。

  四、加强对农(集)贸市场、商场超市、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实施专项监管,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每日消毒消杀、开窗通风等措施。同时,除开放城区四家农贸市场(中心农贸市场、时代广场农贸市场、龙泉农贸市场、茶厂农贸市场)交易外,13个乡镇的所有农村农(集)贸市场暂停街天集中交易。

  五、全县活禽市场一律关闭,农产品市场、农村集市和城镇集贸市场的活禽交易区和现场宰杀点一律停止营业,禁止进行野生动物交易,严厉查处违法违规销售活禽及现场宰杀销售禽肉等行为。严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行为,严禁上餐桌。

  六、严禁任何商家和个人哄抬物价,囤货居奇,牟取暴利。

  七、暂停全县公交车、网约车、漾江码头“惠民号”轮渡营运,严禁澜沧江、黑惠江流域非法船只偷渡。

  八、当前正值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高发季节,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保持良好心态,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尽量减少外出,加强个人卫生防护,勤洗手、戴口罩,注意保持室内环境卫生和空气流通,保持安全、良好饮食习惯。如本人及身边亲戚朋友有发热症状的要及时就医,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做好医疗诊治、隔离观察和追踪排查等工作。对刻意隐瞒、拒不配合造成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若发现相关疫情线索,请及时拨打凤庆县疾控中心电话:0883-4211054。

  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防可控,任何疫情信息以各级政府、卫健部门发布为准。请广大人民群众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不转发无确切来源的相关图文视频信息,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有关信息,请持续关注凤庆县人民政府门户网、凤庆网、中共凤庆县委宣传部天下茶尊滇红凤庆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凤庆县电视台。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终止日期由县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特此通告

  凤庆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