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部署,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扎实推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我县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市外来凤及返乡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向本人所居住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小区、酒店等居住场所或所在单位管理者报告,接受监测登记和体温检测,对不及时、不如实报告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县城所有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外来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小区。无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网格化管理责任单位牵头组织小区住户力量实行封闭式防控自治管理。特殊情况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
三、房屋出租者必须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不得在疫情防控期内擅自将房屋新出租给疫情严重地区人员,主动要求来自省内外疫情较重地区的租客近期不要返回,已返回的要及时向村(社区)报告。加强对承租人员的管控,对知情不报、拒不配合的,依法追究房屋出租者责任。
四、居家医学观察对象一律不得外出。
五、小区、楼栋的居民之间不串门、不聚集,广场、公园、凉亭等休憩活动场所等不聚集。“红事”一律停办、缓办,“白事”必须从简,并报村(社区)备案,村(社区)干部全程参与管理。
六、公共场所必须按规定落实人员管理、体温测量、通风消毒等措施,所有电梯及其他小型封闭场所每日预防性消毒。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等场所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定期消杀,进入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测量体温;餐饮服务单位和各类食堂一律暂停提供现场就餐服务、聚餐活动,原则上使用一次性餐具或就餐人员自带餐具;所有营业的店铺都要进行登记报备。
七、居民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一律第一时间向村(社区)及网格管理责任单位报告,严禁瞒报、漏报、迟报。零售药店出售退烧、咳嗽类药品,实行实名制登记,第一时间上报属地卫健部门。
八、所有市民、群众必须遵守国家、省、市、县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严禁散布谣言,谎报疫情。对违反有关防控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特此公告
凤庆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