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和规范全县区域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
来源:凤庆县发展和改革局 作者:县发改局 时间:2023-04-21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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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快我县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及《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676号),结合我县实际,经过第三方成本监审、召开价格收费调整听证会,并报请凤庆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调整和规范全县区域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和收费方式 (一)收费范围 全县区域内的常住及暂住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学校、大型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宾馆、饭店等。 (二)收费方式 按照不同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按人、按户、按单位、按面积、按垃圾产生量计收,具体类别分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学校等可以选择按人、按桶、按箱三种不同的收费方式缴费,大型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宾馆、饭店等可以选择按面积、按桶、按箱三种不同的收费方式缴费。针对同一收费对象,收费单位只能按一种收费方式收取垃圾处理费,不得重复收费。 二、收费标准 (一)县城征收范围及标准 对摆放有垃圾容器(桶、箱)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按垃圾量计收;未设置垃圾容器的按人、户和经营面积收取。针对同一收费对象,只能按一种收费方式收取,不得重复收费,建议调整征收标准为: 1. 城市常住人口及暂住人口按10元/户.月。对五保户、烈属、残疾人、低保困难户可给予免收或适当减免(下同); 2.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学校等按5元/人.月(按编制人数收取垃圾处理费。学校按教职工编制人数收取,不含学生人数,每年按9个月计算); 3. 餐饮娱乐业按面积收,小于等于30平方米的,按50元/月收取;大于30平方米的,每增加1平方米每月加收0.8元,每月最高300元; 4. 一般门店按面积收,小于等于30平方米的,按30元/月收取;大于30平方米的,每增加1平方米每月加收0.5元,每月最高150元; 5. 自行设置垃圾箱(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学校、大型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宾馆、饭店等,按80元/箱、15元/桶计收(每箱3立方米,不足1箱按1箱计收;每桶0.24立方米,不足1桶按1桶计收); 6. 单位和个人自行清运垃圾(运输车辆须符合规定要求)至处理场倾倒的,按70元/吨计收; 7. 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卫站清运污水粪便的,按100元/吨计收。 (二)乡镇征收范围及标准 乡镇征收范围为:城区规划区范围之外的农村居民和暂住人口以及乡镇、村内的企业、营业性场所、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乡镇集镇区域范围居住的常住人口及暂住人口、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学校、经营的商铺、餐饮服务单位的收费标准,参照县城收费标准,在保障运营处理、不突破县城收费标准前提下,由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召开代表座谈会、听证会的方式确定本乡镇收费标准,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备案执行。 (三)村(办)征收范围及标准 村(办)征收范围为:乡镇(乡、镇)区域范围外农村居民和暂住人口以及村内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1. 基本原则。农村生活垃圾收费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式收取,由乡(镇)人民政府主导,鼓励和支持各村民委员会以“村民自治、共同协商、双方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制定各村垃圾处理清运收费标准,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购置、维护垃圾处理设备和保洁员补助支出,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2. 收费标准。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标准在不高于县乡(镇)收费标准基础上,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各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确定执行。村内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收费标准由村委会根据实际支出成本,经济发展水平、付费单位的承受能力等的基础上,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各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确定执行。 三、对低收入困难群体的优惠帮扶措施 1. 对无劳动能力、无固定经济收入、无法定赡养人(三项应同时具备)的三无居民和低保户、烈属、抚恤对象、伤残军人、敬老院、福利院凭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免收垃圾处理费。 2. 对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残疾人减半收取。 四、相关政策及要求 (一)垃圾处理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巧立名目乱收费,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的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认真履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取成本,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细则。 五、执行时间 2023年5月1日起执行,原《凤庆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凤庆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复函》(凤发改价发﹝2010﹞106号)同时废止。 凤庆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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